
(1).古代井田制度,每井九百亩,八家各分配百亩,称为“私田”。《穀梁传·宣公十五年》:“井田者,九百亩。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则非吏;公田稼不善,则非民。”《汉书·食货志上》:“六尺为步,步百为畮,畮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公田十畮,是为八百八十畮,餘二十畮以为庐舍。”《孟子·梁惠王下》“ 文王 之治 岐 也,耕者九一” 宋 朱熹 集注:“九一者,井田之制也。方一里为一井,其田九百亩,中画井字。界为九区,一区之中,为田百亩,中百亩为公田,外八百亩为私田,八家各受私田百亩,而同养公田,是九分而税其一也。”参见“ 井田 ”。
(2).私人所有的田地。《汉书·五行志中之上》:“今陛下弃万乘之至贵……置私田於民间,畜私奴、车马於北宫。”
“私田”是汉语中具有历史语义特征的名词,其核心含义指代古代土地制度中与“公田”相对的私有土地。根据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发展脉络,私田主要包含以下两层释义:
一、井田制框架下的私有耕地
在商周时期实行的井田制中,私田特指农民获得使用权的小块耕地。这类土地由农户自行耕种,收获物归个人支配,与需集体耕作的公田形成制度性对比。如《孟子·滕文公上》所述“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印证了私田作为农民生计基础的功能属性。
二、封建土地私有化产物
随着土地制度演变,私田在战国后期逐渐成为完全私有化的耕地。这类土地可通过买卖、继承等方式流转,所有权归属于地主或自耕农,如《汉书·食货志》记载“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反映了私田兼并加剧社会分化的历史现实。
该词在明清时期衍生出新内涵,特指“由私人开垦并登记纳税的田产”,区别于官田、屯田等国有土地类型。这种土地产权形态在《明会典·户部》中明确记载“凡民间开垦荒田,水田三年后起科,旱田六年后起科”,体现出国家对私田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私田”一词在不同历史时期和语境中有多重含义,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在西周井田制下,私田是分配给农户耕种的份地。每井九百亩土地中,八家各分得百亩私田,剩余百亩为公田(共同耕种,收成归贵族或国家)。这种制度强调“同养公田”,即农户需先完成公田劳作,再耕种私田。
秦汉以后,私田逐渐演变为私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概念,与“公田”相对。例如《汉书》记载,汉代存在私人买卖田地现象。到元明清时期,贵州布依族地区出现“允许农民开垦并自由买卖”的私田,成为封建领主经济向地主经济过渡的产物。
《汉书·食货志》记载:“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畮……同养公田”;诸葛亮曾拥有“薄田十五顷”作为私田。
如需进一步了解不同地区的具体形态,可参考知网等学术来源。
卬曲膀大腰圆宝龟北地表饵婢鱼姹姹成都卜成仿吾车师冲陈點絳脣鵰剿帝弓地平敌手丰肌秀骨梗壅钩棘黄棘颒浴金翠警炼紧箍咒即戎跨山压海昆刀略为轹釜待炊邻篴龙绵龙翔凤跃乱首垢面漫剥軞车磨盾鼻纳陛闹油盘积固畜噗簌簌千里月清丰清漆秋深阮宗入服搔爬晒场铩羽而归褷翎豕虱受言台甫沓嬲讨戮未名沩印禅五品屋乌霄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