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商贾使用的官营店房。 唐 李翱 《疏绝进献》:“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贾者,有酿酒而官沽者,其他杂率巧设名号,是皆夺百姓之利,亏三代之法,公託进献,因得自成其私,甚非太平之事也。”《续资治通鉴·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己酉, 吴 命中书省,凡商税三十税一,多取者以违例论。改在都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明史·食货志五》:“ 太祖 初,征酒醋之税,收官店钱。”
(2).捕役拷问盗贼的地方。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 献县 捕役 樊长 ,与其侣捕一剧盗。盗跳免,縶其妇於官店。”自注:“捕役拷盗之所,谓之官店,实其私居也。”
“官店”是一个历史词汇,其含义在不同时期有所演变,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定义与功能
官店是由官府设立并管理的店铺,主要用于商品贸易、税收征收及物资调配。 明代时期,朱元璋将其改造为“宣课司”(京城)和“通课司”(地方),成为国家商税征收的重要机构。这类店铺多设于商业发达或交通枢纽地区,如南京、北京、运河沿岸等。
历史沿革
清代文献中,“官店”有时指捕役拷问盗贼的场所,实为捕役私设的审讯地点。例如《阅微草堂笔记》记载献县捕役将盗贼之妇拘于官店。
该词需结合具体历史语境理解,通常指代官方商业或税收机构,少数情况下涉及司法职能。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明史》或唐代经济类文献。
官店指的是由官府经营的商店,既可以专指古代官府设立的经营军需物资的商店,也可以泛指官方经营的各类商店。
官店的构成部首为宀和卜,部首宀表示与房屋有关,部首卜表示与卜筮有关。官店的总笔画数为17。
官店一词来源于古代官署设立的零售点或经营点,既为行政机构,又兼有商业性质。
官店在繁体中文中的写法为官店。
古时候,官店的汉字写法与现代略有不同,它的写法为官店。
1. 他在官店购买了一些军需品。
2. 这家官店经营的物品品质可靠。
3. 官府设立的官店很受人欢迎。
官府、军需品、经营、商店
官方经营的商店、官办商店、官府经营的店铺
民店、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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