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供商贾使用的官营店房。 唐 李翱 《疏绝进献》:“故有作官店以居商贾者,有酿酒而官沽者,其他杂率巧设名号,是皆夺百姓之利,亏三代之法,公託进献,因得自成其私,甚非太平之事也。”《续资治通鉴·元顺帝至正二十四年》:“己酉, 吴 命中书省,凡商税三十税一,多取者以违例论。改在都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明史·食货志五》:“ 太祖 初,征酒醋之税,收官店钱。”
(2).捕役拷问盗贼的地方。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如是我闻四》:“ 献县 捕役 樊长 ,与其侣捕一剧盗。盗跳免,縶其妇於官店。”自注:“捕役拷盗之所,谓之官店,实其私居也。”
官店是古代中国官府直接经营的商业机构,其核心定义可从三方面解析:
一、词源与历史定位 "官店"一词最早见于明代典籍,特指由朝廷设立并管理的商铺或货栈。《明史·食货志》记载"官店为榷税之所",说明其核心职能包含税收征管。据《明会典》卷三十五载,洪武年间官店已形成全国性网络,主要分布在运河沿岸及商业重镇。
二、复合型职能体系
三、制度演变轨迹 该制度肇始于宋元时期的"官营塌房",至明正统年间发展为"钞关"前身。清初文献《皇朝经世文编》显示,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官店逐步转型为"常关"管理机构,最终在雍正年间归并户部统一管辖
现代学术界(如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古代经济史》)指出,官店制度作为"重农抑商政策的具体实践",其兴衰过程折射出中国古代官商关系的特殊形态
“官店”是一个历史词汇,其含义在不同时期有所演变,主要包含以下两种解释:
定义与功能
官店是由官府设立并管理的店铺,主要用于商品贸易、税收征收及物资调配。 明代时期,朱元璋将其改造为“宣课司”(京城)和“通课司”(地方),成为国家商税征收的重要机构。这类店铺多设于商业发达或交通枢纽地区,如南京、北京、运河沿岸等。
历史沿革
清代文献中,“官店”有时指捕役拷问盗贼的场所,实为捕役私设的审讯地点。例如《阅微草堂笔记》记载献县捕役将盗贼之妇拘于官店。
该词需结合具体历史语境理解,通常指代官方商业或税收机构,少数情况下涉及司法职能。若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明史》或唐代经济类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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