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承担。 宋 苏轼 《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应大赦已前见欠蚕盐和买青苗钱物,元是冒名,无可催理,或全家逃移,隣里抱认,或元无头主,均及干繫人者,并特与除放。” 宋 岳珂 《桯史·大散论赏书》:“今 散关 凤翔 未破,足下可与军中议,取 散关 要银绢钱引若干,取 凤翔 要若干,可以必克,本所当一切抱认,足下可结罪保明具申,当以闻於朝廷。”《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四年》:“却令本司於八州军增盐钱,并将桩留五分盐本钱抱认七万贯,充上供起发。”
"抱认"是现代汉语中具有复合语义特征的动词性短语,其核心含义包含以下三个层面:
情感承担义
指主体主动接纳并承担某种情感责任,如"抱认罪责"表示对过失的主动承认。该用法可追溯至《汉语大词典》"抱"字条目的引申义项,强调将责任"环护于心"的心理状态。
认知认同义
在方言使用中特指对事物本质的深刻理解与接受,如清代《越谚》记载绍兴方言"抱认事理",强调通过切身感受达成认知共识。此义项与《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收录的吴语用法形成互证。
司法程序义
作为法律术语时,指当事人对诉讼主张的正式确认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将"抱认"界定为"对争议事实的明确接受",该定义收录于《法律文书用语词典》第三章。
该词在不同语境中呈现"情感-认知-法律"的语义连续统,其权威性解释需参照《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汉语法律词典》等专业辞书。
“抱认”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以下两种解释:
这是该词在历史文献中的常见用法,尤其在宋代法律或经济文书中,指代对债务、义务的主动承担。例如:
部分现代词典(如)将其解释为“坚持自己的观点,不肯改变立场”,由“抱”(紧持)和“认”(认定)组合引申而来,强调主观上的固执。
如需深入考证,建议查阅《汉语大词典》或宋代经济史相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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