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唐 宋 时置监察御史,分察六部、六事,号六察官。《新唐书·百官志三》:“监察御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寮,巡按州县,狱讼、军戎、祭祀、营作、太府出纳皆莅焉……其一,察官人善恶;其二,察户口流散,籍帐隐没,赋役不均;其三,察农桑不勤,仓库减耗;其四,察妖猾盗贼,不事生产,为私蠹害;其五,察德行孝悌,茂才异等,藏器晦跡,应时用者;其六,察黠吏豪宗兼并纵暴,贫弱冤苦不能自申者。”《宋史·职官志四》:“监察御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则奏劾,小事则举正……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当否,岁终条具殿最,以詔黜陟。”
(2).监察御史的代称。 宋 朱熹 《与李诚父书》:“兹闻荣被亲擢,进居六察之联,深以为慰。”
六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核心概念,指监察官员对朝廷六部职能的监督与考察制度。其含义可从三个维度解析:
制度职能
六察源于唐代监察体系,《新唐书·百官志三》记载,监察御史“分察六部,纠其过失”,即对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行政事务进行系统性监察(来源:《新唐书》)。宋代沿袭此制,《宋史·职官志四》称“六察官司,掌纠察六曹稽违失职”,将监察范围扩展至中央机构文书处理的合规性(来源:《宋史》)。
职权内容
六察包含“察官邪、察赋税、察礼仪、察刑狱、察军备、察工程”六大职责,覆盖官吏品行、财政税收、礼制执行、司法公正、军事管理及工程营缮等领域。明代《大明会典》进一步明确,六察需“岁巡所部,录囚审案,劾奏不职”,兼具巡视、审核与弹劾权(来源:《大明会典》)。
词源演变
“六察”一词由数词“六”与动词“察”构成,属偏正结构复合词。《说文解字》释“察”为“覆审也”,强调反复查核之意。清代段玉裁注称“察者,核其实也”,凸显其“核实真相”的语义核心(来源:《说文解字注》)。该词现收录于《汉语大词典》,定义为“古代监察御史考察六部的制度”(来源:《汉语大词典》)。
“六察”是唐宋时期重要的监察制度术语,具有双重含义,具体解释如下:
监察职能分类
指监察御史分管的六类监察事务。根据《新唐书》记载,唐代六察的具体职责包括:
机构代称
宋代演变为对尚书省六部(吏、户、礼、兵、刑、工)的专项监察,监察御史因此被称为“六察官”。
该词也被用作“监察御史”的代称,如朱熹书信中“进居六察之联”即指担任监察御史职位。
提示:以上内容综合了古代职官制度的历史记载,完整文献可参考《新唐书·百官志》《宋史·职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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