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史记·万石张叔列传》:“ 塞侯 直不疑 者, 南阳 人也。为郎,事 文帝 。其同舍有告归,误持同舍郎金去,已而金主觉,妄意 不疑 , 不疑 谢有之,买金偿。而告归者来而归金,而前郎亡金者大慙,以此称为长者。”后指被诬不辩,久而得白为“偷金”。 唐 杜甫 《赠裴南部》诗:“人皆知饮水,公辈不偷金。” 仇兆鳌 注:“此言 裴君 以清节受诬。”
字面本义
“偷”指暗中窃取,“金”泛指金银财物。合指以隐蔽手段非法占有他人黄金或贵重物品的行为。
例证:《吕氏春秋·去宥》载“齐人有欲得金者,见人操金,攫而夺之”,后演化为“偷金”典故,喻指因贪欲蒙蔽心智的盗窃行为 。
引申义
《后汉书·循吏传》 提及“主守偷金”属重罪,需依律严惩 。
(注:因古籍原文链接需定向至图书馆数据库,此处保留文献名及篇目;现代辞书建议通过权威出版社官网查询电子版。)
“偷金”是一个源自历史典故的词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差异,需结合来源具体分析:
原典含义(《史记》典故)
该词出自《史记·万石张叔列传》,讲述西汉直不疑被同僚误认为偷金,他未辩解而是主动赔偿,后真相大白的故事。此处“偷金”指被诬陷偷窃却不争辩,最终证明清白的行为,强调隐忍与德行。例如杜甫诗“公辈不偷金”即用此典,赞誉裴南部的清廉(见)。
现代引申含义
部分现代词典(如)将其解释为“暗中窃取财物或非法获取金钱”,可能因字面意义产生的引申,但此用法较少见,且与原典的褒义色彩相反,需注意语境区别。
总结
该词本义侧重“蒙冤不辩”的品德,而非实际盗窃行为。使用时需结合上下文,避免混淆典故原意与字面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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