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承擔。 宋 蘇轼 《論積欠六事并乞檢會應诏所論四事一處行下狀》:“應大赦已前見欠蠶鹽和買青苗錢物,元是冒名,無可催理,或全家逃移,隣裡抱認,或元無頭主,均及幹繫人者,并特與除放。” 宋 嶽珂 《桯史·大散論賞書》:“今 散關 鳳翔 未破,足下可與軍中議,取 散關 要銀絹錢引若幹,取 鳳翔 要若幹,可以必克,本所當一切抱認,足下可結罪保明具申,當以聞於朝廷。”《續資治通鑒·宋孝宗乾道四年》:“卻令本司於八州軍增鹽錢,并将樁留五分鹽本錢抱認七萬貫,充上供起發。”
"抱認"是現代漢語中具有複合語義特征的動詞性短語,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個層面:
情感承擔義
指主體主動接納并承擔某種情感責任,如"抱認罪責"表示對過失的主動承認。該用法可追溯至《漢語大詞典》"抱"字條目的引申義項,強調将責任"環護于心"的心理狀态。
認知認同義
在方言使用中特指對事物本質的深刻理解與接受,如清代《越諺》記載紹興方言"抱認事理",強調通過切身感受達成認知共識。此義項與《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收錄的吳語用法形成互證。
司法程式義
作為法律術語時,指當事人對訴訟主張的正式确認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将"抱認"界定為"對争議事實的明确接受",該定義收錄于《法律文書用語詞典》第三章。
該詞在不同語境中呈現"情感-認知-法律"的語義連續統,其權威性解釋需參照《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漢語法律詞典》等專業辭書。
“抱認”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下有所差異,主要分為以下兩種解釋:
這是該詞在曆史文獻中的常見用法,尤其在宋代法律或經濟文書中,指代對債務、義務的主動承擔。例如:
部分現代詞典(如)将其解釋為“堅持自己的觀點,不肯改變立場”,由“抱”(緊持)和“認”(認定)組合引申而來,強調主觀上的固執。
如需深入考證,建議查閱《漢語大詞典》或宋代經濟史相關研究。
冰纨不靈不調慘慘幽幽倉帑摻摻嘲诨春風沂水戴盆望天彈事斷頭發懵方塊奉敬餻李更絃易轍共享鬼帥罕車豪厘黑文積痗精薄精兵強将金荷葉巾幾就算溘露曠失圹兆六牙白象隴頭樓樓賂謝每時每刻梅英木皮散人農藝師配套平詞清清傾聳清議堂桑輪升朝官稅息簌簌沓來麕至天常天中之山嬥換條幾庭臯投報闱墨文雄沃漏五供養相希磍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