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保证人。 唐 拾得 《诗》:“为他作保见,替他説道理。一朝有乖张,过咎全归你。”参阅 蒋礼鸿 《敦煌变文字义通释·保人和证人》。
(2).犹保证。《元典章·户部十三·私债》:“今后,凡取借部下诸人钱债,合行明立保见出息文约。若不依数归还,理宜究治。”
保见(bǎo jiàn)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及社会功能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担保并见证的行为或角色,多用于契约、协议等正式文书中。以下从词典释义、历史沿革及使用场景分述:
担保与见证的双重职能
“保”意为担保、保证,“见”意为见证、证明。合指在订立契约时,既为履约提供担保,又作为第三方见证人的角色。
例: 明清地契中常见“保见人”署名,承担连带责任(《汉语大词典》)。
法律语境中的特指
在传统契约中,“保见”常与“中保人”同义,即担保债务履行或交易真实性的中间人。若债务人违约,保见人需代为清偿(《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
古代文书中的制度化角色
宋元以降,“保见”广泛见于田宅买卖、借贷契约。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载:“交易须有保见,以证其非虚伪。” 凸显其防欺诈的司法功能。
方言中的活态传承
闽南语保留“保见”(pó-kiàn)一词,仍用于民间借贷或婚约,指承担担保责任的见证人(《闽南方言大词典》)。
特定法律文书
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流转合同中,仍沿用“保见人”条款,但法律效力弱化,更多体现习俗认同。
文化隐喻扩展
引申为对事物真实性的背书,如“此事有我保见,绝非虚言”(《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
“保见”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
指保证人(担保人)
该词在古代文献中常指为契约或债务提供担保的见证人。例如《全唐诗》中拾得的诗句提到“为他作保见,替他说道理”, 以及《敦煌变文集新书》中记载“宿世曾为保见(儿),有其债负未还”,均体现了“保见”作为担保人的角色。
表示保证的行为
元代法律文书《元典章·户部十三》提到借贷需“明立保见出息文约”, 此处“保见”强调通过书面形式确立担保责任,延伸为“保证”之意。
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担保制度,可参考《敦煌变文字义通释》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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