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指保證人。 唐 拾得 《詩》:“為他作保見,替他説道理。一朝有乖張,過咎全歸你。”參閱 蔣禮鴻 《敦煌變文字義通釋·保人和證人》。
(2).猶保證。《元典章·戶部十三·私債》:“今後,凡取借部下諸人錢債,合行明立保見出息文約。若不依數歸還,理宜究治。”
保見(bǎo jià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及社會功能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擔保并見證的行為或角色,多用于契約、協議等正式文書中。以下從詞典釋義、曆史沿革及使用場景分述:
擔保與見證的雙重職能
“保”意為擔保、保證,“見”意為見證、證明。合指在訂立契約時,既為履約提供擔保,又作為第三方見證人的角色。
例: 明清地契中常見“保見人”署名,承擔連帶責任(《漢語大詞典》)。
法律語境中的特指
在傳統契約中,“保見”常與“中保人”同義,即擔保債務履行或交易真實性的中間人。若債務人違約,保見人需代為清償(《中國曆代契約會編考釋》)。
古代文書中的制度化角色
宋元以降,“保見”廣泛見于田宅買賣、借貸契約。如《名公書判清明集》載:“交易須有保見,以證其非虛僞。” 凸顯其防欺詐的司法功能。
方言中的活态傳承
閩南語保留“保見”(pó-kiàn)一詞,仍用于民間借貸或婚約,指承擔擔保責任的見證人(《閩南方言大詞典》)。
特定法律文書
部分農村地區土地流轉合同中,仍沿用“保見人”條款,但法律效力弱化,更多體現習俗認同。
文化隱喻擴展
引申為對事物真實性的背書,如“此事有我保見,絕非虛言”(《現代漢語方言大詞典》)。
“保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主要包含以下兩方面:
指保證人(擔保人)
該詞在古代文獻中常指為契約或債務提供擔保的見證人。例如《全唐詩》中拾得的詩句提到“為他作保見,替他說道理”, 以及《敦煌變文集新書》中記載“宿世曾為保見(兒),有其債負未還”,均體現了“保見”作為擔保人的角色。
表示保證的行為
元代法律文書《元典章·戶部十三》提到借貸需“明立保見出息文約”, 此處“保見”強調通過書面形式确立擔保責任,延伸為“保證”之意。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代擔保制度,可參考《敦煌變文字義通釋》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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