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衙署。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禀启附·候许刑馆》:“风霜严法署,九霄分使者之符。”
“法署”是现代汉语中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含义需结合单字释义及历史语境分析。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法”指法律、法规、法令,亦可引申为准则或方式;“署”指办理公务的机关或签署行为,例如“公署”“签署”等用法。
从构词逻辑推断,“法署”可理解为与法律事务相关的行政机构或司法部门,例如古代中央司法机关或现代特定法律执行机构。该词在《唐律疏议》《宋史·职官志》等文献中偶见类似表述,指代刑部、大理寺等司法官署,但“法署”一词未作为固定官制名称被广泛使用。近现代文献中,该词多出现于特定公文或学术讨论中,指代法律实施的具体行政载体。
需特别说明的是,“法署”未被《辞海》《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单独收录,其使用语境具有高度专业性。建议参考《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中华书局)中“司法机构”条目,或《法学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中相关术语进行延伸研究。
“法署”是一个历史词汇,主要出现在古代文献中,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法署指司法衙署,即古代负责法律事务的官府机构。该词由“法”(法律)和“署”(官署)组合而成,字面含义为“执行法律的官署”。
该词多见于明清文献:
古代“法署”职能类似于现代司法机关,负责案件审理、律令执行等。其具体形态因朝代而异,如明代刑部、地方按察司等均可泛称“法署”。
衍生词如“法曹”(司法官员)、“法司”(司法机关)等,均与法律职能相关。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司法制度,可参考《福惠全书》或《明史·职官志》等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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