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监察执行法纪的官吏。《明史·刑法志一》:“初詔内外风宪官,以讲读律令一条,考校有司。”《六部成语·吏部》:“风宪官。”注:“风闻奏事执掌法度之官,即御史也。” 章炳麟 《官制索隐》:“今时司法者,有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按察司;行政者,有布政司、知府、知州、知县。此一官而用定名者也。然自其相联相属言之,则前者皆可云风宪官,后者皆可云地方官。”参见“ 风宪 ”。
风宪官是中国古代监察体系中的核心官职,源于秦汉时期“御史”制度,至唐宋时期发展为独立监察机构御史台成员,明清时期多称“都御史”“监察御史”。该称谓由“风”与“宪”二字构成:“风”取《诗经》中“风以动之”的教化监督之义,“宪”则指国家根本法度,《汉语大词典》载其本义为“主掌纠弹百官、整肃纲纪之职”。
其职责包含三个层面:第一,纠劾百官不法行为,《唐六典》明确规定“察官人善恶”;第二,监督司法审判,如《明会典》载有“录囚”复审权;第三,参与朝政议奏,《宋史·职官志》记载可“列班廷奏”。任职者需具备科举功名且经严格考选,明代更规定“进士出身,历知县两考方得行取”。
该制度对古代官僚体系产生深远影响,《文献通考》评价其“权愈重则责愈严”,清代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指出“明之官箴稍肃,实赖风宪之效”。现代学者白钢在《中国政治制度通史》中强调,这是中国古代权力制衡思想的重要实践形态。
“风宪官”是中国古代对监察执法官吏的统称,主要职责是监督官员行为、维护法纪。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风宪官指负责监察与执行法纪的官员,其名称源于“风闻奏事”的职能,即通过收集信息弹劾不法行为。例如,明代《六部成语》注释称其为“风闻奏事执掌法度之官”,即御史。
历史文献依据
职能与地位
风宪官属于中央或地方监察体系,可独立弹劾官员、参与司法审判,并监督律法执行。其权力直接来源于皇权,具有较高的独立性。
相关延伸
“宪官”一词在部分文献中与风宪官含义相近,特指御史台或都察院官员,也包含历法官员。
总结来看,风宪官是中国传统官僚体系中重要的监察角色,职能覆盖法纪监督、官员考核与司法参与,对维护古代政治秩序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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