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旧时税收机关中分设的部门。 明 沉德符 《野获编补遗·台省·御史阿内侍》:“今 崇文门 税课属之户部郎,尚或厉民。”
(2).赋税。《明史·周王橚传》:“十四年疏辞所赐在城税课。” 清 林则徐 《严禁中外商民贩卖鸦片烟示》:“游弋各洋,冀得走漏税课,售卖禁物。” 清 向荣 《金陵攻城及拨兵前往上海片》:“不独税课不能徵收,即各属钱粮率多观望。”
"税课"是汉语中表示国家财政征收行为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义分解与历史流变两个维度解析:
一、字义构成 "税"字本义指田赋,《说文解字》释为"租也"(来源:《古代汉语词典》),后引申为国家强制征收的财物。从禾从兑,甲骨文象形为手持禾谷缴纳的场景。"课"字原指考核,见《广雅·释诂》"课,试也"(来源:《汉语大字典》),后衍生出征收赋税之意,《旧唐书·职官志》载"凡赋役之制…课役之数"即为此用。
二、制度沿革 作为专业术语,"税课"在历代典章中特指国家赋税体系。明代黄册制度规定"税课司"专司商税征收(来源:《明会典》),清代《赋役全书》将"税课"细分为盐课、茶课等专项(来源:《中国历代赋税制度考》)。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历史文献研究,指代古代税收制度整体框架。
三、语义特征 相较于单音词"税","税课"强调系统性征收行为,包含税目设定、征收程序及管理规范等完整制度内涵。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课"作动词时有"征收赋税"的义项(来源:《现代汉语应用规范词典》),与"税"组合后形成具有动态过程性的复合概念。
“税课”是一个历史性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不同时期的文献和语境理解,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指古代税收机关中分设的部门,常见于明清时期。例如:
指需缴纳的税款或税收项目,强调纳税义务。例如: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朝代税课制度或案例,可参考《明史》《大清会典》等史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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