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古时臣下封牍上奏帝王。《晋书·职官志》:“ 魏 尚书郎……毎一郎缺,白试诸孝廉能结文案者五人,谨封奏其姓名以补之。” 唐 白居易 《郑覃可给事中制》:“勑给事中之职,凡制勑有不便於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於理者,得駮正之。”参见“ 封事 ”。
封奏是古代中国文书制度中的专用术语,指官员将奏章密封后直接呈递皇帝的行为。该词由“封”与“奏”二字构成:“封”强调密封的保密性,“奏”指臣子向君主陈述意见的文书形式。以下从多角度解析其内涵:
基本释义
据《汉语大词典》,“封奏”指“密封奏章上呈”,特指官员绕过常规行政流程,通过隐秘渠道向皇帝传递信息。此方式常见于涉及机密事务或弹劾内容的文书,例如《汉书·霍光传》记载“事有不便,以封奏对”,表明其用于敏感议题的直达天听。
词源演变
“封”在甲骨文中象形为“植树于土堆”,引申为“封闭、密藏”;“奏”在金文中为“双手捧册”,表示进献文书。两字组合后,最早见于汉代文献,如《史记·孝文本纪》载“书奏,天子令有司议”,后逐渐成为公文制度的固定术语。
历史背景与使用方式
唐代实行“封事”制度,官员可通过“匦函”投递密封奏疏(《唐六典·门下省》)。至清代,密折制度成熟,雍正帝规定特定官员可“封奏”直达御前,如《清史稿·世宗本纪》载“各省督抚密折封奏,直达朕览”,体现其强化皇权的政治功能。
相关制度辨析
与“封奏”易混淆的“题本”“奏本”属公开文书,需经内阁转呈;而“封奏”则属机密渠道,直达皇帝且内容不可外泄。据《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明代后期“封奏”权限逐渐扩大至监察御史等中下级官员。
引用来源:
“封奏”是一个历史术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下有所差异,但核心指向古代官员向帝王呈递密封文书的行为。以下是综合多个来源的详细解释:
“封奏”指古代臣子将奏章密封后上呈帝王的行为。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奏事内容的私密性,避免信息泄露。
早期记载
唐代白居易的《郑覃可给事中制》提到,给事中的职责包括对不合理的政令“封奏之”,即密封谏言(《晋书·职官志》等文献也有类似记载)。
清代发展
雍正时期形成严密制度:大臣使用特制黄绫木匣存放奏折,匣外加锁,仅皇帝和上奏者持有钥匙。御史等官员的密奏需装入封筒后再加匣密封,称为“封奏”。
部分资料提到“封奏”与宫廷音乐相关,指封存乐器或乐谱(如),但此说法未见于高权威性来源,可能为引申义或特定语境下的用法,需结合具体文献考证。
如需进一步了解制度细节,可参考《晋书·职官志》或清代奏事处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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