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訂所付的錢。 元 戴表元 《回淩德庸諸公啟》:“謂其可為童子之範模,遂欲大率國人而館穀;既領訂金之諾,又來儷錦之箋。”《人民日報》1954.8.2:“過多地預付訂金或貨款,因而使得成本核算不精确。”
訂金是交易中常見的預付款形式,其定義和法律性質與“定金”有本質區别,具體解釋如下:
訂金是買賣雙方在初步達成交易意向後,買方支付的一筆預付款項,用于表明購買意向或預訂商品/服務。它常見于房屋買賣、商品訂購等場景,例如在二手房交易中,買家支付訂金以表示誠意。
對比項 | 訂金 | 定金 |
---|---|---|
法律性質 | 預付款,無擔保功能 | 擔保方式,受《民法典》約束 |
違約後果 | 全額退還,不涉及罰則 | 適用“雙倍返還”或“沒收”規則 |
數額限制 | 無限制 | 不得超過合同标的額20% |
主要用于需要提前鎖定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例如:
提示:籤訂協議時應明确款項性質(訂金/定金),避免因術語混淆引發糾紛。
《訂金》是由兩個漢字組成的詞語,指在購買商品或服務之前支付的一定金額作為預付款。
《訂金》中的部首可以拆分為“言”和“金”,表示一個詞的意思與言語和金錢相關。其中,“言”是表示言辭、語言的意思,“金”是表示金錢的意思。它們分别屬于上下結構和左右結構。
《訂金》的拼音是dìng jīn。
《訂金》這個詞的來源較早,最早可以追溯到明代的文獻中。起初,多用于商賈間的商品交易,後來逐漸普及于各個領域。
繁體字版的《訂金》為「訂金」。
古代漢字中的寫法可能有所不同,但二字組合的意思保持一緻。在古代,可以用“訂金”、“訂﹒金”、“訂之金”等多種方式來寫《訂金》。
1. 我們需要在籤訂合同之前支付一筆訂金。
2. 請在預約之前支付訂金确認您的預定。
訂金化、訂金制度、訂金規定、訂金交付、訂金金額等。
預付款、定金、訂購金等。
餘款、尾款、欠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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