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預訂所付的錢。 元 戴表元 《回淩德庸諸公啟》:“謂其可為童子之範模,遂欲大率國人而館穀;既領訂金之諾,又來儷錦之箋。”《人民日報》1954.8.2:“過多地預付訂金或貨款,因而使得成本核算不精确。”
訂金是漢語法律術語和商業用語中常見的複合詞,指交易雙方在合同履行前,買方向賣方預先支付的部分款項,作為履約意願的憑證。其核心含義包含三個維度:
一、詞義構成角度
“訂”字取“約定、商定”之義(《說文解字》釋為“平議也”),強調雙方協商确定的行為;“金”指代貨币資金,組合後形成“通過協商确定資金交付”的完整概念。
二、法律屬性層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司法解釋,訂金屬于預付款性質,不具備法定擔保效力。若交易未完成,支付方通常可要求全額返還,區别于具備違約擔保功能的“定金”。
三、商業實踐特征
常見于房屋租賃、商品預訂等場景,例如購房時支付的“認籌金”、會展展位預訂金等。其金額比例通常不超過總價的20%,具體數額由當事人協商确定,體現契約自由原則。
需特别注意與“定金”的語義區分:定金適用“定金罰則”(給付方違約不得要求返還,收受方違約需雙倍返還),而訂金僅産生返還本金或抵扣價款的法律後果。
訂金是交易中常見的預付款形式,其定義和法律性質與“定金”有本質區别,具體解釋如下:
訂金是買賣雙方在初步達成交易意向後,買方支付的一筆預付款項,用于表明購買意向或預訂商品/服務。它常見于房屋買賣、商品訂購等場景,例如在二手房交易中,買家支付訂金以表示誠意。
對比項 | 訂金 | 定金 |
---|---|---|
法律性質 | 預付款,無擔保功能 | 擔保方式,受《民法典》約束 |
違約後果 | 全額退還,不涉及罰則 | 適用“雙倍返還”或“沒收”規則 |
數額限制 | 無限制 | 不得超過合同标的額20% |
主要用于需要提前鎖定商品或服務的情況,例如:
提示:籤訂協議時應明确款項性質(訂金/定金),避免因術語混淆引發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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