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审理。《后汉书·鲍永传》:“但臣前在 汝南 ,典理 楚 事,繫者千餘人,恐未能尽当其罪。”
“典理”是汉语中由“典”与“理”组合而成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和文献用例两方面考释。
字义溯源
“典”本义指重要典籍(《说文解字》:“典,五帝之书也”),引申为法则、规范;“理”原指玉石纹理(《说文解字》:“理,治玉也”),后衍生出治理、条理之意。二者结合后,“典理”指依据典籍规范进行治理的行为,如《后汉书·百官志》载:“太尉典理兵事”。
文献释义
《汉语大词典》收录“典理”为动词,释义为“主持掌管”,如《三国志·魏书》中“使典理旧事”即指负责管理既有事务。另据《辞海》解释,该词也可指经典文献中蕴含的义理体系,如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典理昭然”强调儒家经典的伦理准则。
现代应用
在当代汉语中,“典理”多用于学术领域,特指对古籍文献的系统性整理与义理阐释,如中华书局点校本《二十四史》的校勘凡例中多次提及“典理旧籍”。语言学界认为该词承载着中华文化“依典治学”的学术传统(参考《中国语言学大辞典》词条)。
“典理”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种含义:
指依据法律或规章制度处理事务,强调有条理、有章法。这一含义由“典章”(法律、制度)和“理法”(条理、章法)组合而来,常用于形容依法行事或规范管理的行为。
在古代文献中,“典理”特指主持审理案件。例如:
部分现代语境下,“典理”可引申为经典理论或学术规范,例如:
如需更详细出处,可参考《后汉书》或相关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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