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持審理。《後漢書·鮑永傳》:“但臣前在 汝南 ,典理 楚 事,繫者千餘人,恐未能盡當其罪。”
“典理”是漢語中由“典”與“理”組合而成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和文獻用例兩方面考釋。
字義溯源
“典”本義指重要典籍(《說文解字》:“典,五帝之書也”),引申為法則、規範;“理”原指玉石紋理(《說文解字》:“理,治玉也”),後衍生出治理、條理之意。二者結合後,“典理”指依據典籍規範進行治理的行為,如《後漢書·百官志》載:“太尉典理兵事”。
文獻釋義
《漢語大詞典》收錄“典理”為動詞,釋義為“主持掌管”,如《三國志·魏書》中“使典理舊事”即指負責管理既有事務。另據《辭海》解釋,該詞也可指經典文獻中蘊含的義理體系,如朱熹《四書章句集注》中“典理昭然”強調儒家經典的倫理準則。
現代應用
在當代漢語中,“典理”多用于學術領域,特指對古籍文獻的系統性整理與義理闡釋,如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的校勘凡例中多次提及“典理舊籍”。語言學界認為該詞承載着中華文化“依典治學”的學術傳統(參考《中國語言學大辭典》詞條)。
“典理”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種含義:
指依據法律或規章制度處理事務,強調有條理、有章法。這一含義由“典章”(法律、制度)和“理法”(條理、章法)組合而來,常用于形容依法行事或規範管理的行為。
在古代文獻中,“典理”特指主持審理案件。例如:
部分現代語境下,“典理”可引申為經典理論或學術規範,例如:
如需更詳細出處,可參考《後漢書》或相關曆史文獻。
白不呲咧筆花采蘭子傳役垂老憚赫千裡點種定息東那西辏繁稱博引飯堂逢場作趣砆碔歸櫂國庠還目恒山蛇弘潤皇孫诙優湖劇健疾家親精神煥發謹攝進營金鉔巨量俊慧臘雞頭闌山料倉令辟陵侮鳴鴉牧子内陵撚髭牛腩佩珠品選清器輕飏;輕揚桼書棄書捐劍僧閣讪辱深恩聖壽樂天崩地陷鐵鍁抟扶晚爺威厭無暨烏集之交霞開顯慶辂心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