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奸诈邪6*恶之民。 明 范濂 《云间据目抄·纪风俗》:“时刁民皆囚服破帽,率以五六十为群,沿街攘臂,叫喊号呼。”《儿女英雄传》第八回:“还有等刁民恶棍,结交官府,盘剥乡愚,仗着银钱霸道横行,无恶不作。” 茅盾 《多角关系》三:“这些刁民,非办几个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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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民"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语境和法律色彩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代不服从官府管理、行为狡诈或故意扰乱社会秩序的民众。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七版)释义,该词属于贬义名词,多用于旧时官方文书或民间口语,形容"狡猾蛮横、不服管束的百姓"。
从词源学角度分析,"刁"字本义为"狡诈、难缠",最早见于《说文解字》对"刀"的衍生义解释,后与"民"组合构成复合词,在《清会典》等历史文献中已明确记载为官方对"抗粮拒差者"的特定称谓。现代法律语境下,该词仍保留着"通过非法手段谋取利益、破坏公共秩序者"的引申义,但使用需谨慎以避免主观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汉语词典》特别指出,当代司法文书中已基本弃用该表述,因其带有明显的价值判断色彩,与法律文书要求的客观性原则存在冲突。在涉及公共事务的报道或评论中,建议采用"违法人员""扰乱秩序者"等中性表述替代。
“刁民”是一个具有历史色彩的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在不同语境中有所差异,以下是综合多个权威来源的详细解释:
“刁民”指奸诈狡猾、不守法纪的民众,多用于旧时官吏对不服从管束百姓的蔑称。该词由“刁”(狡猾、奸诈)和“民”(百姓)组成,带有明显贬义,常形容那些利用法律漏洞或故意违法扰乱社会秩序的人。
“刁”字本身含义丰富,既可表狡猾(如“刁难”),也可作姓氏(《百家姓》第408位)。而“刁民”一词的复杂性在于,历史上部分被冠以此名者可能是反抗压迫的底层群体,需结合具体历史背景分析。
提示:该词在现代使用需谨慎,易带有主观偏见,建议以中性词汇如“维权者”“争议群体”等替代,避免标签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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