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传说中的一种隐身术。《三国志·魏志·张鲁传》“雄据 巴 汉 垂三十年” 裴松之 注引 三国 魏 鱼豢 《典略》:“ 熹平 中,妖贼大起,三辅有 骆曜 ……教民缅匿法。” 清 袁枚 《随园随笔·裴松之<三国志>补》:“《张鲁传》註引《典略》 骆曜 教民缅匿法,缅匿法不可解,或是《抱朴子》介象蔽形之术耶?”
缅匿法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对隐匿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条文总称,主要涵盖对藏匿罪犯、隐瞒赃物或逃避赋税等行为的处罚规定。其核心含义可从词源与法律内涵两方面解析:
本义指遥远、隐蔽,《说文解字》释为“微丝也”,引申为“隐藏、收敛”。在法学语境中,强调行为的隐蔽性与逃避性。
《广雅·释诂》注“匿,藏也”,直接指故意隐藏、不显露的行为。
指律令条文,如《管子·明法解》载“法者,天下之程式也”。
故“缅匿法”即针对“隐蔽藏匿行为”的成文法规。
该法类多见于历代刑律,典型如:
《唐律疏议·捕亡律》规定:“诸藏匿罪人,若过致资给,令得隐避者,各减罪人罪一等。”即对窝藏罪犯者,按所藏罪犯的罪行等级减一等处罚。
《大明律·刑律》要求知情者需主动告发赃物去向,故意隐匿者与盗贼同罪。
《宋刑统·户婚律》对隐匿户口、虚报年龄以规避徭役者,施以杖刑并追缴欠税。
古代统治者通过缅匿法实现双重目标:
权威参考来源:
“缅匿法”是一个具有多重解释的词语,其含义需结合不同文献来源分析:
古代隐身术
根据《三国志·魏志·张鲁传》裴松之注引《典略》记载,东汉熹平年间,骆曜曾传授“缅匿法”给民众,被描述为一种传说中的隐身术。清代袁枚在《随园随笔》中推测其可能与《抱朴子》提到的“蔽形之术”类似,即通过特殊方法隐藏身形。
现代引申含义
部分现代词典(如查字典)将其解释为成语,指“欺骗、蒙蔽他人,掩盖真相”。此用法可能源于对“缅”(迅捷)、“匿”(隐藏)、“法”(方法)三字的字面拆分,强调通过隐蔽手段达到目的,但缺乏直接历史文献佐证。
辨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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