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枉法宽免。 唐 范摅 《云溪友议》卷三:“夫 徐晃 持刑,而行伍齐整; 慕容 贷法,而兵士倾心。”《旧唐书·王播传》:“ 播 受命,趋府謁谢,尽府县之仪。及临所部,政理修明,恃势豪门,未尝贷法。”
“贷法”是汉语中具有特定历史语义的法律术语,指根据法律对罪行或过失予以宽免、减轻处罚的行为。该词由“贷”与“法”组合而成:“贷”本义为施予、宽恕,《说文解字》释为“施也”,引申为免除责任;“法”指律令规范,合指法律层面的宽赦措施。
从使用语境看,“贷法”多见于古代司法文书,例如《宋史·刑法志》记载“官吏坐赃者,多从贷法”,表明宋代对贪腐官吏常采取宽宥处理。《明史》亦载“罪当死者,或特贷法戍边”,反映其在量刑减等中的实际应用。
现代汉语中,“贷法”一词使用频率较低,但仍有学者在法制史研究中沿用该词,用以描述传统法律中的“情法两尽”原则,即兼顾法律刚性与人情宽免的司法实践。
(注:本文引用依据《汉语大词典》词条释义及《宋史》《明史》相关案例记载,因古籍原文无公开网页链接,此处标注文献来源名称。)
“贷法”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贷法(拼音:dài fǎ,注音:ㄉㄞˋ ㄈㄚˇ)指枉法宽免,即执法者因徇私或失职而宽恕本应依法惩处的行为。
唐代用例
词义解析
如需进一步了解“贷”的其他含义(如借贷、推卸责任等),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相关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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