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笞责。《汉书·严翁归传》:“豪彊有论罪,输掌畜官,使斫莝,责以员程,不得取代,不中程,輒笞督,极者至以鈇自剄而死。” 晋 葛洪 《抱朴子·逸民》:“凡民虽復笞督之,危辱之,使追狷华,犹必不肯,乃反忧其坏俗邪。” 清 刘大櫆 《颍州府通判吕君墓表》:“富者坐拥其貲,而贫民受笞督之苦,何以吏为?”
笡督是由“笞”和“督”组成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通过鞭打、责罚的方式进行监督与催促。从汉语构词法分析,“笞”本义为竹制刑具,《说文解字》释作“击也”,引申为用竹板责打的体罚方式;“督”则含有监察、催促之义,《玉篇》注为“察也”。二者组合后特指古代官吏对下属或百姓实施体罚性督促的管理手段。
该词常见于中国古代法制文献,如《唐律疏议》记载地方官员“笞督赋税”的行为规范,指对未能按时缴纳赋税者施以笞刑作为惩戒。这种制度在宋元时期演变为“笞督催科”,成为基层行政中兼具惩罚与强制功能的治理方式。明代《吏学指南》中将其列为“治民九术”之一,强调其“儆效尤而促公务”的双重作用。
根据《汉语大词典》释义,“笡督”属于古代行政术语,具有“以刑责促公务”的特殊语境含义,与当代“行政强制执行”存在制度沿革关系。由于该词属于历史词汇,现代汉语中已不再使用,仅见于古籍研究与法制史领域。
“笞督”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如下:
词义详解
从字面看,“笞”指鞭打、杖责,“督”意为监督、督促,合起来表示通过体罚手段实施监督或惩戒。例如《汉书》中提到豪强犯罪者被“笞督”,需完成劳役任务,否则受罚至死。
晋代葛洪在《抱朴子》中描述即使百姓被“笞督”威胁,仍不愿违背本心,可见其带有强制性和压迫性。
近义词与用法
与“笞责”“鞭笞”等词意义相近,多用于古代法律或社会管理语境,如清代刘大櫆提到贫民因债务受“笞督之苦”,反映其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残酷性。
“笞督”是古代以体罚为核心的惩戒方式,常见于文献记载,体现传统社会的严苛治理模式。更多例句及文献出处可参考中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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