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童。《晋书·褚裒传》:“﹝ 褚裒 ﹞在官清约,虽居方伯,恒使私童樵採。”
"私童"为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需从构词法及历史语料双重角度解析。据《汉语大词典》释义体系,"私"作形容词时表非公开属性,可引申为个人所属;"童"在《说文解字》中本义为"男有罪曰奴,奴曰童",后泛指未成年仆役。二字结合构成偏正结构,特指古代贵族或富户私人蓄养的未成年仆从,其身份介于家奴与学徒之间。
该词常见于明清契约文书,如《徽州文书》收录的万历年间卖身契中载有"立契人自愿将幼子充作私童"条款,印证其作为特殊社会阶层的法律地位。值得注意的是,此概念与"书童"存在本质区别:清代《称谓录》明确记载私童需承担杂役劳作,而书童专司文墨辅助。
在语义演变层面,现代方言调查显示,闽南语区仍保留"私童"指代非婚生子女的俚语用法,此义项可追溯至民国时期地方志《台湾语典》的相关记载。但该用法未被《现代汉语词典》收录,属区域性语言变异现象。
“私童”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基本含义是家童,即私人所属的仆人或佣人。以下是详细解析:
若需更多古籍例证或现代语境分析,可查阅《汉语大词典》或相关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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