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供认所犯罪行。 唐 李復言 《续玄怪录·苏州客》:“阴冥吏严,不得陈首,藉君为邮送之耳。”《明史·陈彦回传》:“以祖母存,恐陈首获罪,隐忍二十年。”《三国演义》第五九回:“如有病者,即设坛使病人居於静室之中,自思己过,当面陈首。”
陈首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古语词,主要指向官府主动供认罪行,即现代汉语中的“自首”。以下从释义、用法及历史背景三方面详细说明:
主动认罪
“陈”指陈述、供述,“首”指出头告发。合指犯罪者主动向官府坦白罪行。该词强调行为的主动性,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
来源:《汉语大词典》(第11卷,第1373页)
法律后果关联
古代律法中,陈首可减轻刑罚。如《唐律疏议》规定:“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即罪行未被发觉前自首可免罚。
来源:《唐律疏议·名例律》
司法程序性
需满足“未被官府察觉”的前提,且需如实供述。若隐瞒或虚假陈首,则可能加重处罚。
例:《宋刑统》:“陈首不尽不实者,以不实之罪罪之。”
与“告发”的区别
“陈首”限于犯罪者自身供罪;“告发”可指他人检举。二者在律法中的减刑幅度不同。
“陈首”作为法律术语盛行于唐宋,明清时渐被“自首”替代,但部分地方司法文书仍沿用。其概念深刻影响东亚律法体系,如日本《大宝律令》、朝鲜《经国大典》均有类似规定。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古代法制史纲》
文献 | 用例 | 释义 |
---|---|---|
《折狱龟鉴》 | “盗恐事败,遂陈首其罪” | 盗贼恐罪行暴露而自首 |
《洗冤集录》 | “杀人者陈首,得减等论” | 杀人者自首可获减刑 |
释义来源:汉语大词典在线版(需订阅访问)
法律条文解析:中国哲学书电子化计划
历史背景分析: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文献中心
(注:部分古籍原文链接需通过学术数据库访问,公众资源可参考上述平台摘要。)
“陈首”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为chén shǒu,其核心含义是自己供认所犯罪行,即主动坦白或自首。以下为详细解释:
“陈首”指犯罪者主动向官府或相关机构供认罪行。该词强调“主动陈述”,区别于被动揭发或审讯后的招供。
“陈首”体现了古代法律中“自首减刑”的观念,如《唐律疏议》规定自首者可减轻处罚,但若隐瞒或反复犯罪则加重。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鼓励悔过,同时维护司法权威。
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概念与“陈首”一脉相承,均强调主动供述罪行以获得宽大处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陈首”从古至今承载着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意义,既是对犯罪者的心理拷问,也是司法制度中权衡惩罚与宽恕的体现。如需更全面文献例证,可参考《续玄怪录》《明史》等原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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