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己供認所犯罪行。 唐 李復言 《續玄怪錄·蘇州客》:“陰冥吏嚴,不得陳首,藉君為郵送之耳。”《明史·陳彥回傳》:“以祖母存,恐陳首獲罪,隱忍二十年。”《三國演義》第五九回:“如有病者,即設壇使病人居於靜室之中,自思己過,當面陳首。”
陳首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古語詞,主要指向官府主動供認罪行,即現代漢語中的“自首”。以下從釋義、用法及曆史背景三方面詳細說明:
主動認罪
“陳”指陳述、供述,“首”指出頭告發。合指犯罪者主動向官府坦白罪行。該詞強調行為的主動性,常見于古代司法文書。
來源:《漢語大詞典》(第11卷,第1373頁)
法律後果關聯
古代律法中,陳首可減輕刑罰。如《唐律疏議》規定:“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即罪行未被發覺前自首可免罰。
來源:《唐律疏議·名例律》
司法程式性
需滿足“未被官府察覺”的前提,且需如實供述。若隱瞞或虛假陳首,則可能加重處罰。
例:《宋刑統》:“陳首不盡不實者,以不實之罪罪之。”
與“告發”的區别
“陳首”限于犯罪者自身供罪;“告發”可指他人檢舉。二者在律法中的減刑幅度不同。
“陳首”作為法律術語盛行于唐宋,明清時漸被“自首”替代,但部分地方司法文書仍沿用。其概念深刻影響東亞律法體系,如日本《大寶律令》、朝鮮《經國大典》均有類似規定。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中國古代法制史綱》
文獻 | 用例 | 釋義 |
---|---|---|
《折獄龜鑒》 | “盜恐事敗,遂陳首其罪” | 盜賊恐罪行暴露而自首 |
《洗冤集錄》 | “殺人者陳首,得減等論” | 殺人者自首可獲減刑 |
釋義來源:漢語大詞典線上版(需訂閱訪問)
法律條文解析: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
曆史背景分析:國家哲學社會科學文獻中心
(注:部分古籍原文鍊接需通過學術數據庫訪問,公衆資源可參考上述平台摘要。)
“陳首”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chén shǒu,其核心含義是自己供認所犯罪行,即主動坦白或自首。以下為詳細解釋:
“陳首”指犯罪者主動向官府或相關機構供認罪行。該詞強調“主動陳述”,區别于被動揭發或審訊後的招供。
“陳首”體現了古代法律中“自首減刑”的觀念,如《唐律疏議》規定自首者可減輕處罰,但若隱瞞或反複犯罪則加重。這種制度設計旨在鼓勵悔過,同時維護司法權威。
現代法律中的“自首”概念與“陳首”一脈相承,均強調主動供述罪行以獲得寬大處理。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明确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陳首”從古至今承載着法律與道德的雙重意義,既是對犯罪者的心理拷問,也是司法制度中權衡懲罰與寬恕的體現。如需更全面文獻例證,可參考《續玄怪錄》《明史》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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