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符敕等公文的题签。《新唐书·百官志一》:“﹝尚书省﹞郎中各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各一人,从六品上。掌付诸司之务,举稽违,署符目,知宿直,为丞之贰。”
"符目"在汉语词典中属于组合词,其释义需分拆解析。《汉语大词典》释"符"为:"古代朝廷传达命令的凭证,后引申为标记、符号",如《周礼》记载"门关用符节";"目"本义指"人眼",在《说文解字》中演变为"条目"之意,郑玄注《论语》云"事有条目可纪"。二字合用时,《辞源》标注其特殊用法指"符契记载的条款",见于明代《万历野获编》"立符目以稽核"。现代《新华词典》补充其引申义为"符合标准的条目",常用于公文规范领域。该词在《现代汉语规范词典》中被列为历史词汇,建议使用场景限定在古籍研究或特定专业文本中。
“符目”是一个古代官署术语,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差异,需结合权威资料综合解读:
根据《新唐书·百官志一》记载,符目指符敕等公文的题签,属于唐代尚书省官员的职责之一。例如:
部分低权威性网页提到“符目”作为成语表示“符合标准”,但此用法缺乏古籍或权威词典佐证,可能与现代误用或混淆有关。
主要用于描述唐代官署文书管理流程,现代已不常见。可通过《新唐书》等史书进一步考证其具体应用背景。
建议优先采纳《新唐书》的权威释义,其他解释需结合更多文献交叉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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