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把罪人的家属发配为奴隶。《北齐书·废帝纪》:“詔诸 元 良口配没宫内及赐人者,并放免。”《资治通鉴·唐高祖武德四年》:“癸酉,置钱监於 洛 、 并 、 幽 、 益 等诸州, 秦王 世民 , 齐王 元吉 赐三鑪, 裴寂 赐一鑪,听铸钱。自餘敢盗铸者,身死,家口配没。”
“配没”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由“配”和“没”两个动词复合构成,指对罪犯实施的两种刑罚合并执行。具体含义如下:
刑罚定义
“配”指发配、流放,即将罪犯遣送至边远地区服劳役;“没”即没收财产,剥夺罪犯的私有财物或家眷为官府所有。两者结合后,“配没”表示既对人身自由进行流放处置,又对财产实施强制收缴。
历史源流
该刑罚最早可追溯至秦汉时期,至唐宋时期形成固定制度。例如《唐律疏议》规定,谋反、大逆等重罪适用“配没”,罪犯本人流放三千里,家属及田宅皆由官府没收。
社会功能
“配没”兼具惩戒与威慑作用:一方面通过流放隔离危险分子,另一方面以没收财产削弱罪犯家族的经济基础,防止其再次危害政权。宋代《刑统》中强调此刑“绝其根本,以儆效尤”。
文献例证
《宋史·刑法志》记载,南宋绍兴年间对伪钞案主犯“配没岭南,籍其赀充军需”,显示该刑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明代《大明律》亦沿用类似规定。
词义辨析
需注意与“抄没”“流徙”等近似术语的区别:“抄没”仅指财产没收,“流徙”侧重人身流放,而“配没”是两种处罚的叠加执行,属更严厉的复合刑。
“配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制度,指将犯罪者的家属发配为奴隶,属于连坐制度的一部分。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
“配没”指将罪犯的家属(尤其是直系亲属或同族)强制充公为官府或贵族的奴隶。这一制度常见于北朝至唐代,强调家族连带责任,通过严惩亲属强化法律威慑。
历史应用与文献记载
法律依据与社会影响
该刑罚体现了古代“一人犯罪,累及全家”的观念,常见于谋反、经济犯罪等重罪。其目的不仅是惩罚,还通过剥夺家族社会地位巩固统治,但也加剧了社会阶层固化。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演变过程,可参考《北齐书》《唐律疏议》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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