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批准施行。 清 袁枚 《随园随笔·画题判行》:“今外省官行事曰判行。”《解放日报》1942.7.9:“各科上呈报告请示工作,或对区乡指示工作,均须经过县长判行,并由县长署名,各科无对外行文之权。”
"判行"是汉语中具有行政文书特质的专业词汇,其核心含义指上级对下级呈报的文书进行审阅批复。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的释义,该词包含两个层面的动作:
审查核验 指主管者对呈报文件进行内容审核,重点核查事项是否符合法规条例、数据是否准确无误。如清代官场文书《吏部则例》记载"堂官判行,方得著为定例",印证了古代官员需逐级审阅的制度流程。
签署批准 在完成审核后,决策者需签署明确意见作为执行依据。现代行政管理体系中,该环节常见于公文流转系统,《中国政府公文处理条例》明确要求"领导判行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并标注日期"。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判"字本义指用刀分割物品,引申为分辨是非;"行"指实施动作,二字组合形成政务文书领域的专业术语。该词在《古代公文制度研究》中多次出现,佐证其作为行政术语的历史延续性。近义词"批阅"侧重阅读过程,而"判行"更强调决策权威性,体现行政决策的完整闭环。
“判行”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为批准施行,主要用于行政或官方文书的审批流程。以下是详细解释:
如需进一步了解,可参考《随园随笔》或近代行政文献中的具体用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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