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施于内心的刑罚。《庄子·列御寇》:“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宵人之离外刑者,金木讯之;离内刑者,阴阳食之。” 郭象 注:“动而过分则性气伤於内,金木讯於外也。” 成玄英 疏:“若不止分,则内结寒暑,阴阳残食之也。”
(2).内心效法。 晋 陆云 《赠顾骠骑后》诗之二:“内刑圣敬,外崇多士。”
"内刑"是古代汉语中的特定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个层面解析:
指直接施加于犯人身体的残酷刑罚,区别于流放、罚金等外部惩罚。特指宫刑(腐刑),即破坏生殖器官的肉刑。《周礼·秋官·司刑》郑玄注将"宫刑"列为五刑之一,属"内刑"范畴,因其直接摧残人体内部机能。此刑在《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汉书·刑法志》中均有记载,为秦汉时期法定刑种。
由肉体惩罚延伸至心理折磨,指因道德愧疚产生的自我精神刑罚。《韩非子·解老》云:"罪戮者,外刑也;怨憎者,内刑也",强调内心悔恨如同无形刑罚。此用法在《庄子·列御寇》中亦有印证:"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将精神煎熬与械具之刑并置。
在"五刑"框架中,"内刑"与"外刑"共同构建惩罚体系:
《周礼·秋官》贾公彦疏明确划分:"刑有内外,伤害肌骨为内,拘执束缚为外"(据清代孙诒让《周礼正义》引注)。
文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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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刑”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文献的词汇,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这一解释源于《庄子·列御寇》的哲学论述,指因内心过度思虑或行为失当导致的精神惩罚。庄子将“外刑”定义为金属刑具(如刀锯)和木制刑具(如枷锁)施加的肉体惩罚,而“内刑”则是因情绪波动(如焦虑、悔恨)或行为越界引发的内在煎熬,表现为阴阳失衡对身心的侵蚀。成玄英注解时强调,这种内在惩罚如同寒暑之气侵蚀身体,属于精神层面的自我消耗。
晋代陆云在《赠顾骠骑后》诗中写道:“内刑圣敬,外崇多士”,此处“内刑”引申为内心对圣贤的敬仰与效仿。该用法较为罕见,属于文学创作中的特殊表达,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建议结合《庄子》原文及注解(如郭象、成玄英)深入理解其哲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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