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施于内心的刑罚。《庄子·列御寇》:“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宵人之离外刑者,金木讯之;离内刑者,阴阳食之。” 郭象 注:“动而过分则性气伤於内,金木讯於外也。” 成玄英 疏:“若不止分,则内结寒暑,阴阳残食之也。”
(2).内心效法。 晋 陆云 《赠顾骠骑后》诗之二:“内刑圣敬,外崇多士。”
“内刑”是一个源自中国古代文献的词汇,具有以下两层含义:
这一解释源于《庄子·列御寇》的哲学论述,指因内心过度思虑或行为失当导致的精神惩罚。庄子将“外刑”定义为金属刑具(如刀锯)和木制刑具(如枷锁)施加的肉体惩罚,而“内刑”则是因情绪波动(如焦虑、悔恨)或行为越界引发的内在煎熬,表现为阴阳失衡对身心的侵蚀。成玄英注解时强调,这种内在惩罚如同寒暑之气侵蚀身体,属于精神层面的自我消耗。
晋代陆云在《赠顾骠骑后》诗中写道:“内刑圣敬,外崇多士”,此处“内刑”引申为内心对圣贤的敬仰与效仿。该用法较为罕见,属于文学创作中的特殊表达,需结合具体语境理解。
建议结合《庄子》原文及注解(如郭象、成玄英)深入理解其哲学内涵。
内刑是指对罪犯在监狱内进行的体罚或伤害的一种刑罚形式。它是作为法律制裁的手段,用于惩罚犯罪行为的犯人,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警示和教育的目的。
内刑的拆分部首为刀(刂)和心(心),部首刀表示与刑罚相关,而部首心表示内部、内在。
内刑的总笔画数为8画,其中刀的笔画数为2画,心的笔画数为5画。
内刑一词的来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刑罚制度。在封建社会中,内刑是对犯有重罪的人在监狱内进行的一种特殊刑罚。繁体的写法为「內刑」。
在古代汉字中,内刑的写法并没有太大的变化。一般采用「內刑」的形式来表示,字形比较简洁,没有太多装饰和复杂结构。
1. 法律制度应当完善,确保内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2. 对于严重犯罪分子,可能需要采取更严厉的内刑措施。
内刑的相关词汇有:外刑、劳教、管教、徒刑、禁闭等。
内刑的近义词有:内罚、内惩、内治,它们都表示在监狱内对犯人实施刑罚的意思。
内刑的反义词可以是外刑,它表示在监狱外对犯人施加的刑罚,如流放、放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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