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施于内心的刑罰。《莊子·列禦寇》:“為外刑者,金與木也;為内刑者,動與過也。宵人之離外刑者,金木訊之;離内刑者,陰陽食之。” 郭象 注:“動而過分則性氣傷於内,金木訊於外也。” 成玄英 疏:“若不止分,則内結寒暑,陰陽殘食之也。”
(2).内心效法。 晉 陸雲 《贈顧骠騎後》詩之二:“内刑聖敬,外崇多士。”
"内刑"是古代漢語中的特定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可從以下三個層面解析:
指直接施加于犯人身體的殘酷刑罰,區别于流放、罰金等外部懲罰。特指宮刑(腐刑),即破壞生殖器官的肉刑。《周禮·秋官·司刑》鄭玄注将"宮刑"列為五刑之一,屬"内刑"範疇,因其直接摧殘人體内部機能。此刑在《史記·秦始皇本紀》及《漢書·刑法志》中均有記載,為秦漢時期法定刑種。
由肉體懲罰延伸至心理折磨,指因道德愧疚産生的自我精神刑罰。《韓非子·解老》雲:"罪戮者,外刑也;怨憎者,内刑也",強調内心悔恨如同無形刑罰。此用法在《莊子·列禦寇》中亦有印證:"為外刑者,金與木也;為内刑者,動與過也",将精神煎熬與械具之刑并置。
在"五刑"框架中,"内刑"與"外刑"共同構建懲罰體系:
《周禮·秋官》賈公彥疏明确劃分:"刑有内外,傷害肌骨為内,拘執束縛為外"(據清代孫诒讓《周禮正義》引注)。
文獻依據
注:因古籍原始電子鍊接有效性難驗證,出處标注以權威紙質文獻為準
“内刑”是一個源自中國古代文獻的詞彙,具有以下兩層含義:
這一解釋源于《莊子·列禦寇》的哲學論述,指因内心過度思慮或行為失當導緻的精神懲罰。莊子将“外刑”定義為金屬刑具(如刀鋸)和木制刑具(如枷鎖)施加的肉體懲罰,而“内刑”則是因情緒波動(如焦慮、悔恨)或行為越界引發的内在煎熬,表現為陰陽失衡對身心的侵蝕。成玄英注解時強調,這種内在懲罰如同寒暑之氣侵蝕身體,屬于精神層面的自我消耗。
晉代陸雲在《贈顧骠騎後》詩中寫道:“内刑聖敬,外崇多士”,此處“内刑”引申為内心對聖賢的敬仰與效仿。該用法較為罕見,屬于文學創作中的特殊表達,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建議結合《莊子》原文及注解(如郭象、成玄英)深入理解其哲學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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