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誉是由"名"和"誉"构成的联合式合成词,指社会对个人或群体的综合评价。其核心内涵包含三个层面:
一、基础语义 "名"指名称标识,《说文解字》释为"自命也","誉"本作"",从言与声,《说文·言部》解为"称也"。二字组合构成"因名声而获得的赞誉"之本义。《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将其定义为"个人或集体在社会上获得的评价"。
二、词义演变 据王力《同源字典》考证,先秦时期"名""誉"已出现连用现象,《墨子·修身》载"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此时词义侧重客观评价。汉代《史记·李斯列传》"名辱而身危"的表述,已呈现主客观评价的双重属性。
三、语义特征
近义词辨析方面,"声誉"侧重长期积累的口碑(《现代汉语近义词词典》),"声望"强调社会影响力层级(《汉语词义演变研究》),而"名誉"更强调评价结果的价值属性。
名誉是一个综合反映个人或组织社会评价的词语,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核心概念
名誉指个人或集团在社会中获得的荣誉、威信及公众认可度。它源于《墨子·修身》中"名不徒生,而誉不自长"的论述,强调名誉需通过实际行为获得。
双重属性
社会评价体系
对公民主要评估其品德、思想、才干,对法人则侧重信用、生产能力等指标。这种评价具有客观性,不因自我认知改变。
法律保护对象
我国法律将名誉权列为重要人格权,禁止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如《民法典》明确规定名誉权受法律保护。
良好名誉可带来信任资源与社会机会,反之可能导致负面评价。历史上田汉在《芦沟桥》中通过"名誉的事"体现其社会价值,现代商业领域更将企业名誉视为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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