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譽是由"名"和"譽"構成的聯合式合成詞,指社會對個人或群體的綜合評價。其核心内涵包含三個層面:
一、基礎語義 "名"指名稱标識,《說文解字》釋為"自命也","譽"本作"",從言與聲,《說文·言部》解為"稱也"。二字組合構成"因名聲而獲得的贊譽"之本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個人或集體在社會上獲得的評價"。
二、詞義演變 據王力《同源字典》考證,先秦時期"名""譽"已出現連用現象,《墨子·修身》載"名不徒生,而譽不自長",此時詞義側重客觀評價。漢代《史記·李斯列傳》"名辱而身危"的表述,已呈現主客觀評價的雙重屬性。
三、語義特征
近義詞辨析方面,"聲譽"側重長期積累的口碑(《現代漢語近義詞詞典》),"聲望"強調社會影響力層級(《漢語詞義演變研究》),而"名譽"更強調評價結果的價值屬性。
名譽是一個綜合反映個人或組織社會評價的詞語,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核心概念
名譽指個人或集團在社會中獲得的榮譽、威信及公衆認可度。它源于《墨子·修身》中"名不徒生,而譽不自長"的論述,強調名譽需通過實際行為獲得。
雙重屬性
社會評價體系
對公民主要評估其品德、思想、才幹,對法人則側重信用、生産能力等指标。這種評價具有客觀性,不因自我認知改變。
法律保護對象
我國法律将名譽權列為重要人格權,禁止侮辱、诽謗等侵害行為。如《民法典》明确規定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良好名譽可帶來信任資源與社會機會,反之可能導緻負面評價。曆史上田漢在《蘆溝橋》中通過"名譽的事"體現其社會價值,現代商業領域更将企業名譽視為核心競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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