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官,向官府控告。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王成》:“早起,将作归计,啟视囊中,则金亡矣。惊告主人,主人无所为计。或劝鸣官,责主人偿。” 清 纪昀 《阅微草堂笔记·姑妄听之二》:“偶见邻妇与少年语,遽告其夫。夫侦之有迹,因伺其私会駢斩之,携首鸣官。”
根据《汉语大词典》等权威辞书的释义,“鸣官”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详细解释如下:
鸣官
指当事人向官府提出控告或申诉的行为。其中“鸣”意为“发声、申告”,“官”指“官府、官方机构”。该词强调通过正式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或冤情,常见于古代诉状或公文中,体现传统社会“告于官而求其公断”的法律观念。
使用场景
多用于描述民事纠纷(如田产争夺、债务纠纷)或刑事案件的诉讼行为。例如:“乡邻争地不休,遂鸣官裁断”(典出《明清讼案集录》)。
权威参考来源
“鸣官”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存在两种解释,需结合具体用法区分:
官场中直言进谏
根据高权威来源(),该词由“鸣”(发声)和“官”(官员)组成,原指官员在官场中敢于发表意见或批评上级的行为,强调正直与勇气。例如:“他因鸣官之举受到同僚敬重。”
向官府控告
另一解释源自古籍用例(如《聊斋志异》《阅微草堂笔记》),指向官方提起诉讼或告发()。例如清代文献中“或劝鸣官,责主人偿”,即建议告官索赔。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汉语大词典》或《古代汉语辞典》中的词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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