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告官,向官府控告。 清 蒲松齡 《聊齋志異·王成》:“早起,将作歸計,啟視囊中,則金亡矣。驚告主人,主人無所為計。或勸鳴官,責主人償。”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姑妄聽之二》:“偶見鄰婦與少年語,遽告其夫。夫偵之有迹,因伺其私會駢斬之,攜首鳴官。”
根據《漢語大詞典》等權威辭書的釋義,“鳴官”是一個古漢語詞彙,其詳細解釋如下:
鳴官
指當事人向官府提出控告或申訴的行為。其中“鳴”意為“發聲、申告”,“官”指“官府、官方機構”。該詞強調通過正式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或冤情,常見于古代訴狀或公文中,體現傳統社會“告于官而求其公斷”的法律觀念。
使用場景
多用于描述民事糾紛(如田産争奪、債務糾紛)或刑事案件的訴訟行為。例如:“鄉鄰争地不休,遂鳴官裁斷”(典出《明清訟案集錄》)。
權威參考來源
“鳴官”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存在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用法區分:
官場中直言進谏
根據高權威來源(),該詞由“鳴”(發聲)和“官”(官員)組成,原指官員在官場中敢于發表意見或批評上級的行為,強調正直與勇氣。例如:“他因鳴官之舉受到同僚敬重。”
向官府控告
另一解釋源自古籍用例(如《聊齋志異》《閱微草堂筆記》),指向官方提起訴訟或告發()。例如清代文獻中“或勸鳴官,責主人償”,即建議告官索賠。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漢語大詞典》或《古代漢語辭典》中的詞條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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