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康熙 时分 长城 以南行政区为十八省,即 河北 、 江苏 、 安徽 、 山东 、 山西 、 河南 、 陕西 、 甘肃 、 福建 、 浙江 、 江西 、 湖北 、 湖南 、 四川 、 广东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后沿用为 中国 内地代称。 太平天囯 洪仁玕 《资政新编》:“﹝新闻官﹞专收十八省及万方新闻篇有招牌图记者,以资圣鑑。”
十八省是清代行政区划的重要概念,指内地汉族聚居区的核心行政区域,其范围基本沿袭明代两京十三省,是清朝直接管辖的核心疆域。以下从历史背景、具体构成及现代意义三方面阐释:
清朝入关后,为强化中央集权管理,在明朝行政区划基础上确立“十八省”建制。该名称正式出现于康熙六年(1667年)江南省分治为江苏、安徽两省后,标志着内地行政区划的定型。十八省与边疆地区(如满洲、蒙古、新疆、西藏)的藩部体制形成“内省-外藩”二元治理结构。
十八省包括:
(来源:《清史稿·地理志》中华书局点校本)
这一概念在近代史中具有特殊意义:
(来源: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清时期图组)
权威参考文献:
-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光绪朝朱批奏折》
- 周振鹤《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清代卷》 复旦大学出版社
- 葛剑雄《统一与分裂:中国历史的启示》 三联书店
关于“十八省”一词的详细解释如下:
“十八省”是清代康熙年间对长城以南行政区的统称,包含18个省份,后逐渐演变为中国内地的代称。这一概念源于清朝对明朝行政区划的调整,将原明朝的十五个承宣布政使司拆分重组而来。
行政区划调整
地理范围
根据权威来源,十八省包括:
直隶(今河北)、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甘肃、福建、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
(注:不同文献中省份排序略有差异,但具体名称一致。)
部分文献提到“十八省”在相面术中的隐喻用法,比喻内心复杂,但此含义非主流用法。历史地理层面的解释更具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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