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连坐论罪。《汉书·韩王信传》:“上曰:‘游击将军死事,无论坐者。’”《魏书·卢昶传》:“虽经大宥,轻重宜别, 昶 一人可以免官论坐,自餘将统以下悉听依赦復任。”
论坐是古代中国法律中的一种连带责任制度,指因他人犯罪而牵连受罚。其核心含义可分解为以下三方面:
“论”指定罪判刑,“坐”即连坐获罪。该词强调因血缘、职务或地域关联,被动承担他人罪责的法律后果。例如《汉语大词典》释为“定罪连坐”,体现集体担责的强制性特征。
源于周代,秦商鞅变法后形成制度,《唐律疏议·贼盗律》明确规定谋反、谋逆等重罪需“缘坐”(即论坐),亲属按亲疏分处斩、流、奴等刑。
包括亲属(如父子、兄弟)、邻里(保甲制)、同僚(职务连带),如《史记·商君列传》载“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
刑罚等级严格依律执行,如明清律规定谋反罪中十六岁以上男性亲属皆斩,体现成文法对论坐的规范。
论坐以法家“以刑去刑”思想为根基,通过严惩威慑犯罪群体。随着近代法律个体责任原则确立,清末《大清新刑律》正式废除连坐制度,现行法律均禁止罪责牵连。
权威参考来源
“论坐”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古代汉语词汇,具体解释需结合语境:
指因他人犯罪而连带受罚的制度。例如《汉书·韩王信传》记载“游击将军死事,无论坐者”,意为不追究连坐者的责任;《魏书·卢昶传》也提到“免官论坐”的案例。这种用法多出现在古代法律文献中,强调集体责任。
另一种解释源自古代官场礼仪,指“以坐在最后一位的人身份为标准,判断其他人的地位”。例如在宴会或会议中,末席者身份最高,众人需依此调整自身言行。但此含义的文献依据较少,主要见于部分词典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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