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連坐論罪。《漢書·韓王信傳》:“上曰:‘遊擊将軍死事,無論坐者。’”《魏書·盧昶傳》:“雖經大宥,輕重宜别, 昶 一人可以免官論坐,自餘将統以下悉聽依赦復任。”
論坐是古代中國法律中的一種連帶責任制度,指因他人犯罪而牽連受罰。其核心含義可分解為以下三方面:
“論”指定罪判刑,“坐”即連坐獲罪。該詞強調因血緣、職務或地域關聯,被動承擔他人罪責的法律後果。例如《漢語大詞典》釋為“定罪連坐”,體現集體擔責的強制性特征。
源于周代,秦商鞅變法後形成制度,《唐律疏議·賊盜律》明确規定謀反、謀逆等重罪需“緣坐”(即論坐),親屬按親疏分處斬、流、奴等刑。
包括親屬(如父子、兄弟)、鄰裡(保甲制)、同僚(職務連帶),如《史記·商君列傳》載“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刑罰等級嚴格依律執行,如明清律規定謀反罪中十六歲以上男性親屬皆斬,體現成文法對論坐的規範。
論坐以法家“以刑去刑”思想為根基,通過嚴懲威懾犯罪群體。隨着近代法律個體責任原則确立,清末《大清新刑律》正式廢除連坐制度,現行法律均禁止罪責牽連。
權威參考來源
“論坐”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具體解釋需結合語境:
指因他人犯罪而連帶受罰的制度。例如《漢書·韓王信傳》記載“遊擊将軍死事,無論坐者”,意為不追究連坐者的責任;《魏書·盧昶傳》也提到“免官論坐”的案例。這種用法多出現在古代法律文獻中,強調集體責任。
另一種解釋源自古代官場禮儀,指“以坐在最後一位的人身份為标準,判斷其他人的地位”。例如在宴會或會議中,末席者身份最高,衆人需依此調整自身言行。但此含義的文獻依據較少,主要見于部分詞典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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