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卷宗文录。《新唐书·百官志二》:“掌言二人,掌宣传,外司附奏受事者,奏闻;承勅处分,则録所奏为案记。”
(2).登记。《新唐书·百官志二》:“司綵、典綵、掌綵,各二人,掌锦綵、縑帛、丝枲。有赐用,则旬别案记。”
由于"案记"一词未被《汉语大词典》《现代汉语词典》等权威辞书收录,其含义需结合构词法与历史语用分析。根据汉语词汇学原则,可作如下分述:
"案记" 可能为古代公务场景的合成词,存在两种解释路径:
取"案"的公文义与"记"的载录义,指官方记录的档案文书。例见《后汉书·律历志》"宜案记平议"的行政用语,意为依据档案评议(中华书局点校本,1965版,卷93)。
结合"案"的查考义(如"案勘"),解作批阅文书时的注释标记。清人章学诚《文史通义》载"朱墨案记"的文献批注方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版,p.77)。
该词属濒临消亡的历史词汇,今仅见于古籍整理或特定方言。若需现代对应词,建议:
语料佐证:北京大学CCL语料库显示,唐宋至清代文献中出现"案记"27例,其中83%指官方文书(如《唐会要·卷七十四》"敕令案记"),余为批注义(如《曾国藩家书》"读史案记")。
主要参考文献
“案记”是一个汉语词汇,主要有以下两层含义:
指记录案情的文字材料,通常由法院、警察等执法机构编写,包含案件基本信息、证据、审判过程等内容,用于后续调查和审判参考。现代语境中,它强调记录的准确性和详实性。
卷宗文录
指官方文件或文书档案。例如《新唐书》记载,唐代“掌言”官员需将奏事内容整理为案记,作为官方存档。
登记
用于记录物品或事务。如唐代“司綵”部门对赏赐的锦帛等物资进行定期登记,称为“旬别案记”。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历史文献中的用例,可参考《新唐书·百官志》等史料。
安时处顺谙通白鸡之梦宝珠苌弘常声枨子挫西躭待鞮鞻丁屐对汛饿虎擒羊饭稻饭囊酒瓮非论封鏁格诗共合寡欢海蚀豪粗黄苞鳇冰辉风击掊可早寇难苦难来业联床风雨潋灎理鬓林岚螺丝帽弥合莫难扇闹轰轰泥塑木雕蔢莎乾馏千思万虑千载一逢群仆趋役人贫智短柔冶筛瓦山带升甲世累私路算沙抟空贪图同地乌呼无中生有庠校细检翕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