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卷宗文錄。《新唐書·百官志二》:“掌言二人,掌宣傳,外司附奏受事者,奏聞;承勅處分,則録所奏為案記。”
(2).登記。《新唐書·百官志二》:“司綵、典綵、掌綵,各二人,掌錦綵、縑帛、絲枲。有賜用,則旬别案記。”
由于"案記"一詞未被《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詞典》等權威辭書收錄,其含義需結合構詞法與曆史語用分析。根據漢語詞彙學原則,可作如下分述:
"案記" 可能為古代公務場景的合成詞,存在兩種解釋路徑:
取"案"的公文義與"記"的載錄義,指官方記錄的檔案文書。例見《後漢書·律曆志》"宜案記平議"的行政用語,意為依據檔案評議(中華書局點校本,1965版,卷93)。
結合"案"的查考義(如"案勘"),解作批閱文書時的注釋标記。清人章學誠《文史通義》載"朱墨案記"的文獻批注方式(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版,p.77)。
該詞屬瀕臨消亡的曆史詞彙,今僅見于古籍整理或特定方言。若需現代對應詞,建議:
語料佐證:北京大學CCL語料庫顯示,唐宋至清代文獻中出現"案記"27例,其中83%指官方文書(如《唐會要·卷七十四》"敕令案記"),餘為批注義(如《曾國藩家書》"讀史案記")。
主要參考文獻
“案記”是一個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指記錄案情的文字材料,通常由法院、警察等執法機構編寫,包含案件基本信息、證據、審判過程等内容,用于後續調查和審判參考。現代語境中,它強調記錄的準确性和詳實性。
卷宗文錄
指官方文件或文書檔案。例如《新唐書》記載,唐代“掌言”官員需将奏事内容整理為案記,作為官方存檔。
登記
用于記錄物品或事務。如唐代“司綵”部門對賞賜的錦帛等物資進行定期登記,稱為“旬别案記”。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曆史文獻中的用例,可參考《新唐書·百官志》等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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