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著于板籍之律令。《史记·酷吏列传》:“奏讞疑事,必豫先为上分别其原,上所是,受而著讞决法廷尉絜令,扬主之明。” 裴駰 集解引 韦昭 曰:“在板絜。” 张守节 正义:“按:谓律令也。古以板书之。”
絜令是古代汉语中的法律术语,特指书写在木板或简牍上的官方法令条文,具有公示与法律约束效力。其核心含义可从以下三方面阐释:
絜(jié)
本义为“约束”“度量”,《说文解字》释为“麻一耑”(一束麻),引申为规范、尺度。在法令语境中,强调以文字形式确立行为准则。
来源:《说文解字注》卷十三·糸部(中华书局影印本)
令
指官方颁布的强制性规定,如《周礼·秋官》载“掌邦令”,即国家政令。
“絜令”指刻写于木板的法律条文,用于公示与执行监督。其特点包括:
来源:
《史记·酷吏列传》载:
“奏事即谴,汤应谢,乡上意所便,必引正、监、掾史贤者,曰:‘固为臣议,如上责臣;臣弗用,愚抵于此。’罪常释。间即奏事,上善之,曰:‘臣非知为此奏,乃正、监、掾史某为之。’其欲荐吏,扬人之善蔽人之过如此……所治即上意所欲罪,予监史深祸者;即上意所欲释,与监史轻平者。所治即豪,必舞文巧诋;即下户羸弱,时口言,虽文致法,上财察。于是往往释汤所言。汤至于大吏,内行修也。通宾客饮食。于故人子弟为吏及贫昆弟,调护之尤厚。其造请诸公,不避寒暑。是以汤虽文深意忌不专平,然得此声誉。而刻深吏多为爪牙用者,依于文学之士。丞相弘数称其美。及治淮南、衡山、江都反狱,皆穷根本。严助及伍被,上欲释之。汤争曰:‘伍被本画反谋,而助亲幸出入禁闼爪牙臣,乃交私诸侯如此,弗诛,后不可治。’于是上可论之。其治狱所排大臣自为功,多此类。于是汤益尊任,迁为御史大夫。”
——《史记·酷吏列传》
此段中“絜令”指廷尉衙署公示的法律条文,张汤通过增补判例强化其权威性。
“絜令”是秦汉时期以木质载体公示的法律条文,兼具规范性与执行强制性,体现了早期成文法的公开化特征,对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书制度具有关键意义。
“絜令”一词由“絜”和“令”组合而成,需结合两字的含义进行解释:
絜(多音字)
令
“絜令”并非现代常用词汇,可能为古代文献中的特定表述,需结合语境分析:
由于该词缺乏明确出处,建议结合具体文献上下文判断。若为现代使用,需注意其含义可能引发歧义,可优先选用“法令”“政令”等通用表述。
(注:以上分析综合了“絜”的两种读音及“令”的常见含义,实际含义需以具体语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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