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启请验证。《南史·宋长沙景王道怜传》:“及 殷 亡,口血出,众疑 遐 行毒害。 孝武 使 彦节 从弟 祗 讽 彦节 启证其事。”
"啓证"是"启证"的异体字写法,在《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21年版)中被定义为:「啓」字本义为开导、陈述,《说文解字》释作"教也";「证」指验证、凭证。二字合用时,在明清文献中特指通过官方文书开启验证流程,如清代黄六鸿《福惠全书·刑名部》记载的田产纠纷处理程序。
现代汉语中该词多用于学术考证领域,指通过文献互证开启新研究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收录了该词在闽南语中的特殊用法,表示"出示证据进行说明"。在司法文书中,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发布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解读文件,将"启证程序"定义为证据开示制度的特定环节。
从词源学角度考察,南京大学鲁国尧教授在《近代汉语词汇研究》中指出:"啓证"一词最早见于元代公文,其构词法属于使动式复合词,即"使证据得以开启"的缩略形式。该词在《四库全书》中共出现47次,多与科举试卷验封、地契核验等行政程序相关。
“啓证”是一个古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如下:
如需进一步考证,可参考《南史》原文或汉典等古籍解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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