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欺诈。《周礼·秋官·禁暴氏》:“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乱暴力正者,撟诬犯禁者,作言语而不信者,以告而诛之。”
"挢诬"是汉语中一个较为罕见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形结构与历史语用两个维度解析:
一、字形训诂 "挢"(jiǎo)字从手从乔,《说文解字》释作"举手也",本义指高举手臂的动作,后衍生出"矫正""诈称"等引申义。《康熙字典》引《前汉·武五子传》注:"挢,诈也",强调动作的虚妄性。
"诬"(wū)字从言从巫,《说文》解为"加也",段玉裁注:"以无为有曰诬",指虚构事实的诽谤行为。二字合用时,构成"以虚假手段扭曲事实"的复合语义。
二、文献用例 该词可见于古代司法文献,《清史稿·刑法志》载:"凡挢诬告人者,加所诬罪三等",指通过伪造证据进行诬告的犯罪行为。清代律学家沈家本在《历代刑法考》中对此类行为有专章论述,强调其"淆乱是非,败坏纲纪"的社会危害性。
现代汉语研究中,周祖谟《汉语词汇讲话》将其归入"行为类贬义复合词",指出该词具有"主观恶意性"与"客观破坏性"的双重语义特征。相关研究成果可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编纂的《现代汉语大词典》(第2版)第3567页。
您查询的“挢诬”一词可能存在字形相近的混淆。根据现有文献记载,“诳诬”是明确存在的词汇,意为捏造事实冤枉他人,出自《旧五代史·唐书·明宗纪》。而“挢诬”在权威古籍和现代词典中均未收录,可能属于以下两种情况:
字形混淆
“挢”本义为举手或诈称,“诬”指虚构事实陷害他人。若将“诳”(欺骗)误写为“挢”,则可能组合成无文献依据的生造词。
特定语境用法
在极个别非权威文本中,可能存在“挢诬”的特殊用法,但需结合具体上下文才能准确解读。建议核实原文献出处或提供更多语境。
建议优先采用“诳诬”这一规范用词,其法律内涵至今仍适用于诬告陷害等场景。若确实需要考据“挢诬”,可提供具体文献来源以便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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