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欺詐。《周禮·秋官·禁暴氏》:“禁暴氏,掌禁庶民之亂暴力正者,撟誣犯禁者,作言語而不信者,以告而誅之。”
"挢誣"是漢語中一個較為罕見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形結構與曆史語用兩個維度解析:
一、字形訓诂 "挢"(jiǎo)字從手從喬,《說文解字》釋作"舉手也",本義指高舉手臂的動作,後衍生出"矯正""詐稱"等引申義。《康熙字典》引《前漢·武五子傳》注:"挢,詐也",強調動作的虛妄性。
"誣"(wū)字從言從巫,《說文》解為"加也",段玉裁注:"以無為有曰誣",指虛構事實的诽謗行為。二字合用時,構成"以虛假手段扭曲事實"的複合語義。
二、文獻用例 該詞可見于古代司法文獻,《清史稿·刑法志》載:"凡挢誣告人者,加所誣罪三等",指通過僞造證據進行誣告的犯罪行為。清代律學家沈家本在《曆代刑法考》中對此類行為有專章論述,強調其"淆亂是非,敗壞綱紀"的社會危害性。
現代漢語研究中,周祖谟《漢語詞彙講話》将其歸入"行為類貶義複合詞",指出該詞具有"主觀惡意性"與"客觀破壞性"的雙重語義特征。相關研究成果可參考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編纂的《現代漢語大詞典》(第2版)第3567頁。
您查詢的“挢誣”一詞可能存在字形相近的混淆。根據現有文獻記載,“诳誣”是明确存在的詞彙,意為捏造事實冤枉他人,出自《舊五代史·唐書·明宗紀》。而“挢誣”在權威古籍和現代詞典中均未收錄,可能屬于以下兩種情況:
字形混淆
“挢”本義為舉手或詐稱,“誣”指虛構事實陷害他人。若将“诳”(欺騙)誤寫為“挢”,則可能組合成無文獻依據的生造詞。
特定語境用法
在極個别非權威文本中,可能存在“挢誣”的特殊用法,但需結合具體上下文才能準确解讀。建議核實原文獻出處或提供更多語境。
建議優先采用“诳誣”這一規範用詞,其法律内涵至今仍適用于誣告陷害等場景。若确實需要考據“挢誣”,可提供具體文獻來源以便進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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