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看到正义的事便勇敢地去做。语本《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宋史·欧阳修传》:“天资刚劲,见义勇为,虽机穽在前,触发之不顾。” 郭沫若 《南冠草》第三幕:“大丈夫见义勇为,我希望你老人家不要退缩。”亦作“ 见义敢为 ”。 宋 曾巩 《太子宾客致仕陈公神道碑铭》:“为吏明悟敏捷,见义敢为,不少屈以求合。”《明史·伍骥传》:“庄重寡言笑,见义敢为。”
“见义勇为”是一个汉语成语,意指看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强调在道义面前挺身而出的精神。以下从词典角度详细解释其含义、词源、用法及相关内容,确保解释权威可靠。
“见义勇为”由四个字组成:“见”意为看见或察觉,“义”指正义或道义,“勇”表示勇敢,“为”是行动或作为。整体含义是当遇到符合道义的事情时,毫不犹豫地采取行动,体现了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该成语常用于赞扬那些在危难时刻主动帮助他人、维护公平的行为,强调个人勇气与社会责任的结合。例如,在公共场合目睹盗窃时挺身制止,就属于“见义勇为”的典型表现。
“见义勇为”的出处可追溯至中国古代经典《论语·为政》,其中孔子曰:“见义不为,无勇也。”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看到正义的事情而不去行动,就是缺乏勇气的表现。这奠定了成语的道德基础,强调“义”与“勇”的不可分割性。后世在汉代文献如《汉书》中进一步演化,形成了固定成语,并被收录于权威词典如《现代汉语词典》中,定义为“看到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这反映了中华文化中重义轻利、崇尚勇敢的传统价值观。
语义分解:
用法与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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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一个源自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成语,其含义与社会价值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综合解读:
一、定义与法律界定
见义勇为指非因法定职责或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主动实施的抢险、救灾、制止违法犯罪等行为。现代法律明确其适用范围,如辅警、保安等特定职业人员也可被纳入认定范围。
二、历史渊源
该词最早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强调面对正义之事应勇于行动。孔子通过此句倡导将内心对“义”的认知转化为实际行动,体现儒家对知行合一的追求。
三、行为特征
•核心要素:需满足“无义务性”与“利他性”,即行为非职责所迫且以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为目的。
•勇气表现:常需突破常人难以承受的风险,如与歹徒搏斗或冲入火场救人。
•典型场景:包括制止暴力犯罪、自然灾害中参与救援等。
四、社会意义
作为中华民族崇尚的道德品质,其价值体现在两方面:
五、现代发展
当前各地政府通过设立评定委员会、完善褒奖制度等方式,既弘扬传统美德,又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保障,例如乌兰察布市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即体现这一趋势。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法律条款或历史典故,可查阅《论语》原文及地方性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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