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审议。《宋史·仁宗纪四》:“夏四月甲午,命 刘沆 、 梁适 监议大乐。”《宋史·乐志二》:“朝廷制乐数年,当国财匱乏之时,烦费甚广。器既成矣,又欲改为,虽命两府大臣监议,然未能裁定其当。”
"监议"是古代汉语中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指代监察与审议并行的职权行为。根据《汉语大词典》记载,"监"本义为"临下",《说文解字》释作"监,临下也",引申出监督、监察之意;"议"在《广雅》中训为"谋也",特指商议评定之事。二字合称最早见于唐代官制,专指对重要政务的监督审议程序。
从制度沿革考察,《唐六典》载门下省设有"监议大夫"一职,负责审核中书省起草的诏敕文书,兼具监察行政流程与评议政策内容双重职能。宋代沿袭此制,《宋史·职官志》记载枢密院下设监议官,负责军机要务的复核与评议,形成决策前的制衡机制。
在文书行政领域,明代《永乐大典》收录的《吏部条法》规定,重要奏章需经"监议房"集体审议,具体流程包含:一核验文书格式,二查考典章依据,三评议内容得失,最终形成签署意见报送御前。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古代官僚体系中对决策质量的复合型保障机制。
现代学者研究发现(详见《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中华书局2010版),监议制度具有三大特征:其一,决策程序的双向制约,既防范个人专断又避免群体谬误;其二,专业知识的复合运用,要求监议官兼具法律素养与实务经验;其三,文书记录的完整保存,所有评议意见须用朱笔标注并归档备查。这种制度设计对当代行政监督体系仍具借鉴价值。
“监议”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jiān yì,其含义在不同语境中有以下两种解释:
指对官员、组织或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审议和评价,以确保公正廉洁。这一用法常见于古代政治体系,例如官员之间的相互监察,或对政府事务的公开评议。现代场景中也可延伸至企业管理或教育领域,如企业内部监察机制或学生行为规范评议。
特指对重大事务的集体审议,尤其用于历史文献中。例如《宋史》记载,宋仁宗曾命大臣“监议大乐”,即对礼乐制度进行审议讨论。此类场景强调通过权威机构或高层决策者的共同商议来裁定事务。
如需进一步了解历史用例,可参考《宋史》相关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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