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審議。《宋史·仁宗紀四》:“夏四月甲午,命 劉沆 、 梁適 監議大樂。”《宋史·樂志二》:“朝廷制樂數年,當國財匱乏之時,煩費甚廣。器既成矣,又欲改為,雖命兩府大臣監議,然未能裁定其當。”
"監議"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監察與審議并行的職權行為。根據《漢語大詞典》記載,"監"本義為"臨下",《說文解字》釋作"監,臨下也",引申出監督、監察之意;"議"在《廣雅》中訓為"謀也",特指商議評定之事。二字合稱最早見于唐代官制,專指對重要政務的監督審議程式。
從制度沿革考察,《唐六典》載門下省設有"監議大夫"一職,負責審核中書省起草的诏敕文書,兼具監察行政流程與評議政策内容雙重職能。宋代沿襲此制,《宋史·職官志》記載樞密院下設監議官,負責軍機要務的複核與評議,形成決策前的制衡機制。
在文書行政領域,明代《永樂大典》收錄的《吏部條法》規定,重要奏章需經"監議房"集體審議,具體流程包含:一核驗文書格式,二查考典章依據,三評議内容得失,最終形成籤署意見報送禦前。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古代官僚體系中對決策質量的複合型保障機制。
現代學者研究發現(詳見《中國古代監察制度史》中華書局2010版),監議制度具有三大特征:其一,決策程式的雙向制約,既防範個人專斷又避免群體謬誤;其二,專業知識的複合運用,要求監議官兼具法律素養與實務經驗;其三,文書記錄的完整保存,所有評議意見須用朱筆标注并歸檔備查。這種制度設計對當代行政監督體系仍具借鑒價值。
“監議”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jiān yì,其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
指對官員、組織或個人的行為進行監督、審議和評價,以确保公正廉潔。這一用法常見于古代政治體系,例如官員之間的相互監察,或對政府事務的公開評議。現代場景中也可延伸至企業管理或教育領域,如企業内部監察機制或學生行為規範評議。
特指對重大事務的集體審議,尤其用于曆史文獻中。例如《宋史》記載,宋仁宗曾命大臣“監議大樂”,即對禮樂制度進行審議讨論。此類場景強調通過權威機構或高層決策者的共同商議來裁定事務。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用例,可參考《宋史》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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