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对匠户征收的代役金。《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有匠户”原注:“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嗣改为按户徵银解京代班,曰匠班银。后各省渐次摊入地丁徵收。”《清会典事例·户部·丁银摊征》:“ 康熙 四十一年覆准, 山东 匠班银归入地丁徵收。”
匠班银是中国明代赋役制度中的专业术语,指官府向轮班匠征收的代役银。该制度始于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允许全国轮班匠通过缴纳白银代替亲身服役,具体标准为"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北匠六钱",后于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全面推行折银制,标志着匠户劳役制度向货币税制的转型。
这一制度的实施背景可追溯至元代世袭匠户制度。明代将工匠分为轮班匠、住坐匠两类,其中轮班匠每三年需赴京服役三个月。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匠班银改革既缓解了工匠长途跋涉的负担,又为官府手工业提供了稳定的财政来源,客观上促进了民营手工业的繁荣。
据《明会典》记载,匠班银征收标准经过多次调整。万历年间形成定制,将全国工匠划分为六十二工种,按技术等级确定纳银数额,高级匠户年纳四钱五分,中级三钱,低级一钱五分。所征银两主要用于宫廷造办和官府作坊的运营开支。
该制度在清朝顺治二年(1645年)被废除,但作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赋役货币化案例,其演变过程反映了传统社会手工业管理制度的发展轨迹,对研究明代财政史和工匠社会地位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匠班银”是一个具有历史制度背景的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不同时期的政策演变来理解:
匠班银是明清时期针对匠户征收的代役金,即工匠通过缴纳银两代替亲身服役的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见于明代,清代延续并调整。
明代起源
清代调整
部分现代解释(如)将其引申为“工匠技艺精湛,成果丰硕”的比喻,但此用法缺乏历史依据,可能为误传。核心含义仍为赋税制度相关。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政策细节,可参考《明会典》《清会典》等史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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