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清 代对匠户征收的代役金。《清会典·户部五·尚书侍郎职掌》“有匠户”原注:“原编丁册,各省皆有匠户轮班供役,嗣改为按户徵银解京代班,曰匠班银。后各省渐次摊入地丁徵收。”《清会典事例·户部·丁银摊征》:“ 康熙 四十一年覆准, 山东 匠班银归入地丁徵收。”
“匠班银”是一个具有历史制度背景的词汇,其含义需结合不同时期的政策演变来理解:
匠班银是明清时期针对匠户征收的代役金,即工匠通过缴纳银两代替亲身服役的制度。这一制度最早见于明代,清代延续并调整。
明代起源
清代调整
部分现代解释(如)将其引申为“工匠技艺精湛,成果丰硕”的比喻,但此用法缺乏历史依据,可能为误传。核心含义仍为赋税制度相关。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政策细节,可参考《明会典》《清会典》等史料来源。
《匠班银》是一个成语,常用来形容文学、艺术、工艺品等方面的优秀之作。它表示精细工艺、高超技艺的作品。
《匠班银》这个词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
《匠班银》一词最早出现在明代文学家王守仁的《易传·九祥》一文中,原句为“木为匠班,巳为匠班银”,意为以木作为雕刻工艺、巳为金银锻造工艺。后来逐渐演变成形容出色的工艺品。
《匠班銀》(繁体字)
在古代,古时的“匠班银”字的写法与现代略有不同。在古代的字形中,银的部分写作“金”,而不是现在的“钅”部。例如:匠班金。
这幅字画的笔触细腻,色彩鲜艳,堪称匠班银之作。
出神入化、精湛、高超、巧夺天工。
粗制滥造、拙劣、马虎、不堪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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