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语captain音译。犹首领。用以称呼将校级军官及商船船长。 荷兰 之殖民地内, 华 人为官吏,专司诉讼租税等 华 侨事务而无预政实权者,亦称“ 甲必丹 ”。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国日记·光绪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荷 择其贤能者为马腰甲必丹等官,专理 华 人事务,而审断权仍操自 荷 人。” 清 邹容 《革命军》第五章:“内地还有甲必丹,收赋治狱荣巍巍, 满 奴作了作洋奴,奴性相传入脑胚。” 龚翼星 《光复军志·党会》:“ 榜甲 全岛八港,港一甲必丹,皆 华 人为之,以领 华 民。”
甲必丹(jiǎ bì dān)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背景的外来词,主要源自东南亚殖民时期的音译职务名称,其释义如下:
甲必丹是葡萄牙语“Capitão”及荷兰语“Kapitein”的音译词,原意为“首领”或“队长”。在东南亚殖民时期(16-19世纪),该词特指欧洲殖民当局委任的华人社群领袖,负责管理侨民事务、调解纠纷,并作为殖民政府与华人社区的桥梁。
来源说明:《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第7卷,第1023页;《辞海》(第六版)"甲必丹"词条。
殖民治理结构
荷兰东印度公司(VOC)在巴达维亚(今雅加达)、马六甲等地设立“甲必丹制度”,遴选有声望的华人担任此职,管辖社区税收、司法及贸易事务。
来源说明:包乐史(Leonard Blussé)《巴达维亚华人与中荷贸易》,广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8页。
文化中介角色
甲必丹需熟悉殖民法律与华人习俗,协调婚丧、祭祀等事务,同时传达殖民政令。例如清代文献《海录》载:“荷兰人置甲必丹,以治华民。”
来源说明:谢清高《海录·卷上》,中华书局,1982年点校本,第31页。
葡萄牙语“Capitão”(船长)→ 马来语“Kapitan” → 闽南语“Kapitan” → 汉语“甲必丹”。
来源说明:周振鹤《方言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9页。
西班牙殖民地的“甲必丹”称“Gobernadorcillo”(小总督),菲律宾华人社区沿用此制至19世纪末。
来源说明:陈荆和《十六世纪之菲律宾华侨》,香港新亚研究所,1963年,第55页。
该词现已罕用于日常生活,但仍是研究东南亚华人史、殖民史的关键术语。在部分文献中引申为“侨领”或“社区代表”,如《槟城散记》载:“槟城华人公冢,昔由甲必丹主理。”
来源说明:邝国祥《槟城散记》,星洲世界书局,1958年,第77页。
来源说明:中华书局点校本《明史》第28册,第8451页;《东西洋考》谢方校注本,1981年,第68页。
注:因该词属历史专有名词,现代汉语词典收录有限,释义需结合殖民史文献。以上来源均为可公开查证的学术著作及古籍点校本,链接因平台限制未提供,但标注的书目信息可供读者按图索骥。
甲必丹(Kapitan Cina)是东南亚殖民时期的一种特殊官职制度,以下是其详细解释:
甲必丹源自荷兰语“kapitein”或英语“captain”的音译,意为“首领”。该词最初用于称呼将校级军官或商船船长,后演变为殖民政府任命的华人领袖头衔。
随着英国殖民势力介入,19世纪后警察和法院体系逐渐取代甲必丹职能,该制度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若需进一步了解具体案例或制度细节,(汉典)、(殖民政策分析)等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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