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語captain音譯。猶首領。用以稱呼将校級軍官及商船船長。 荷蘭 之殖民地内, 華 人為官吏,專司訴訟租稅等 華 僑事務而無預政實權者,亦稱“ 甲必丹 ”。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國日記·光緒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荷 擇其賢能者為馬腰甲必丹等官,專理 華 人事務,而審斷權仍操自 荷 人。” 清 鄒容 《革命軍》第五章:“内地還有甲必丹,收賦治獄榮巍巍, 滿 奴作了作洋奴,奴性相傳入腦胚。” 龔翼星 《光複軍志·黨會》:“ 榜甲 全島八港,港一甲必丹,皆 華 人為之,以領 華 民。”
甲必丹(jiǎ bì dā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背景的外來詞,主要源自東南亞殖民時期的音譯職務名稱,其釋義如下:
甲必丹是葡萄牙語“Capitão”及荷蘭語“Kapitein”的音譯詞,原意為“首領”或“隊長”。在東南亞殖民時期(16-19世紀),該詞特指歐洲殖民當局委任的華人社群領袖,負責管理僑民事務、調解糾紛,并作為殖民政府與華人社區的橋梁。
來源說明:《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第7卷,第1023頁;《辭海》(第六版)"甲必丹"詞條。
殖民治理結構
荷蘭東印度公司(VOC)在巴達維亞(今雅加達)、馬六甲等地設立“甲必丹制度”,遴選有聲望的華人擔任此職,管轄社區稅收、司法及貿易事務。
來源說明:包樂史(Leonard Blussé)《巴達維亞華人與中荷貿易》,廣西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8頁。
文化中介角色
甲必丹需熟悉殖民法律與華人習俗,協調婚喪、祭祀等事務,同時傳達殖民政令。例如清代文獻《海錄》載:“荷蘭人置甲必丹,以治華民。”
來源說明:謝清高《海錄·卷上》,中華書局,1982年點校本,第31頁。
葡萄牙語“Capitão”(船長)→ 馬來語“Kapitan” → 閩南語“Kapitan” → 漢語“甲必丹”。
來源說明:周振鶴《方言與中國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89頁。
西班牙殖民地的“甲必丹”稱“Gobernadorcillo”(小總督),菲律賓華人社區沿用此制至19世紀末。
來源說明:陳荊和《十六世紀之菲律賓華僑》,香港新亞研究所,1963年,第55頁。
該詞現已罕用于日常生活,但仍是研究東南亞華人史、殖民史的關鍵術語。在部分文獻中引申為“僑領”或“社區代表”,如《槟城散記》載:“槟城華人公冢,昔由甲必丹主理。”
來源說明:邝國祥《槟城散記》,星洲世界書局,1958年,第77頁。
來源說明:中華書局點校本《明史》第28冊,第8451頁;《東西洋考》謝方校注本,1981年,第68頁。
注:因該詞屬曆史專有名詞,現代漢語詞典收錄有限,釋義需結合殖民史文獻。以上來源均為可公開查證的學術著作及古籍點校本,鍊接因平台限制未提供,但标注的書目信息可供讀者按圖索骥。
甲必丹(Kapitan Cina)是東南亞殖民時期的一種特殊官職制度,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甲必丹源自荷蘭語“kapitein”或英語“captain”的音譯,意為“首領”。該詞最初用于稱呼将校級軍官或商船船長,後演變為殖民政府任命的華人領袖頭銜。
隨着英國殖民勢力介入,19世紀後警察和法院體系逐漸取代甲必丹職能,該制度逐步退出曆史舞台。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細節,(漢典)、(殖民政策分析)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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