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語captain音譯。猶首領。用以稱呼将校級軍官及商船船長。 荷蘭 之殖民地内, 華 人為官吏,專司訴訟租稅等 華 僑事務而無預政實權者,亦稱“ 甲必丹 ”。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國日記·光緒十六年六月三十日》:“ 荷 擇其賢能者為馬腰甲必丹等官,專理 華 人事務,而審斷權仍操自 荷 人。” 清 鄒容 《革命軍》第五章:“内地還有甲必丹,收賦治獄榮巍巍, 滿 奴作了作洋奴,奴性相傳入腦胚。” 龔翼星 《光複軍志·黨會》:“ 榜甲 全島八港,港一甲必丹,皆 華 人為之,以領 華 民。”
甲必丹(Kapitan Cina)是東南亞殖民時期的一種特殊官職制度,以下是其詳細解釋:
甲必丹源自荷蘭語“kapitein”或英語“captain”的音譯,意為“首領”。該詞最初用于稱呼将校級軍官或商船船長,後演變為殖民政府任命的華人領袖頭銜。
隨着英國殖民勢力介入,19世紀後警察和法院體系逐漸取代甲必丹職能,該制度逐步退出曆史舞台。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制度細節,(漢典)、(殖民政策分析)等來源。
甲必丹(jiǎ bì dān)是一個漢字詞語,主要用于指代馬來西亞霹靂州道地首領。
甲必丹的部首是甲(jiǎ),包含5個筆畫。
必(bì)包含5個筆畫。
丹(dān)包含4個筆畫。
甲必丹這個詞源自馬來語中的 "kepala batin",意為村落首領。隨着時間演變,這個詞被引入到漢字中,用于指代馬來西亞道地首領。
甲必丹的繁體字是甲必單。
在古代,甲必丹的漢字寫法為甲必黉。
1. 他是霹靂州的甲必丹,負責管理該地區的事務。
2. 甲必丹在村落中具有很高的權威。
甲必丹沒有常見的組詞形式。
馬來西亞霹靂州的近義詞包括地方首領、村落首領。
甲必丹沒有常見的反義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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