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ix up;confuse with]∶将本质上不同的人或事物同等看待
(2) [unite]∶统一
天地混同
(1).合一,统一。《汉书·地理志下》:“此混同天下,一之虖中和,然后王教成也。” 唐 郭子仪 《广运舞》诗:“河海静謐,车书混同。” 宋 司马光 《论衙前札子》:“今乃将一县诸乡,混同为一,选物力最高者差充衙前。” 清 赵翼 《夹马营》诗:“封桩库拟换 幽 蓟 ,志岂一日忘混同。”
(2).混淆;等同。《后汉书·皇后纪论》:“贤愚优劣,混同一贯。” 唐 封演 《封氏闻见记·历山》:“今东 齐 地名 歷城 ,与 舜 耕 歷山 其名相涉,故俗人混同。”《剪灯新话·爱卿传》:“娘子平日聪明才慧,流辈不及。今虽死矣,岂可混同凡人,便絶音嚮。” 毛6*泽6*东 《反对自由主义》:“忘记了自己是一个共6*产6*党员,把一个共6*产6*党员混同于一个普通的老百姓。”
(3).江名。 黑龙江 汇合 松花江 后到 乌苏里江 口一段的别名。因 松花江 含沙较多,江水北黑南黄,经久始混,故名。 清 纳兰性德 《盛京》诗:“山连 长白 秀,江入 混同 清。” 清 杨宾 《纳木窝稽》诗:“跋涉过 混同 ,所歷已奇峭。” 郑观应 《盛世危言·垦荒》:“ 混同江 东二千里之地,徒以无人开垦,广远荒凉,置同甌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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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在汉语词典中的详细释义如下:
指将不同事物混淆等同,忽视本质区别而视为一体。
例:将个人情感与工作职责混同,易导致判断失误。
来源:《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5年。
在法学中特指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而致使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行为,属"债的消灭"情形之一。
例:企业合并后,原债权债务主体混同,债务关系终止。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17年。
需区别于近义词:
来源:《汉语近义词词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
"混同"的核心语义是主观消除差异、强行等同,既可用于日常语境描述认知偏差,亦是法律领域的专业术语。其权威性释义需结合具体语境,尤需区分与"混淆""混合"的用法差异。
混同是法律术语,主要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导致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以下是详细解释:
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因某种原因(如继承、企业合并等)归属于同一主体,导致原有债的关系消灭。例如,企业合并时,合并前两公司的债权债务因归于同一主体而终止。
《民法典》第576条明确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企业甲欠企业乙货款,后乙兼并甲,此时甲与乙的债权债务因混同而终止,无需继续履行。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法律条文或案例,可参考《民法典》合同编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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