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ix up;confuse with]∶将本質上不同的人或事物同等看待
(2) [unite]∶統一
天地混同
(1).合一,統一。《漢書·地理志下》:“此混同天下,一之虖中和,然後王教成也。” 唐 郭子儀 《廣運舞》詩:“河海靜謐,車書混同。” 宋 司馬光 《論衙前劄子》:“今乃将一縣諸鄉,混同為一,選物力最高者差充衙前。” 清 趙翼 《夾馬營》詩:“封樁庫拟換 幽 薊 ,志豈一日忘混同。”
(2).混淆;等同。《後漢書·皇後紀論》:“賢愚優劣,混同一貫。”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曆山》:“今東 齊 地名 歷城 ,與 舜 耕 歷山 其名相涉,故俗人混同。”《剪燈新話·愛卿傳》:“娘子平日聰明才慧,流輩不及。今雖死矣,豈可混同凡人,便絶音嚮。” 毛6*澤6*東 《反對自由主義》:“忘記了自己是一個共6*産6*黨員,把一個共6*産6*黨員混同于一個普通的老百姓。”
(3).江名。 黑龍江 彙合 松花江 後到 烏蘇裡江 口一段的别名。因 松花江 含沙較多,江水北黑南黃,經久始混,故名。 清 納蘭性德 《盛京》詩:“山連 長白 秀,江入 混同 清。” 清 楊賓 《納木窩稽》詩:“跋涉過 混同 ,所歷已奇峭。” 鄭觀應 《盛世危言·墾荒》:“ 混同江 東二千裡之地,徒以無人開墾,廣遠荒涼,置同甌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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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是法律術語,主要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導緻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混同指債權和債務因某種原因(如繼承、企業合并等)歸屬于同一主體,導緻原有債的關系消滅。例如,企業合并時,合并前兩公司的債權債務因歸于同一主體而終止。
《民法典》第576條明确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企業甲欠企業乙貨款,後乙兼并甲,此時甲與乙的債權債務因混同而終止,無需繼續履行。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相關司法解釋。
混同(hùn tóng)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混合在一起,不加區别地混在一起。
混同的部首是水(shuǐ),總筆畫數為11。
混同是由「混」和「同」兩個字組成的,「混」意為混合,「同」意為一樣。組合在一起後,表示事物或者人在種類上沒有區别,混合在一起。
在繁體中,混同的寫法為「渾同」。
在古代,混同的寫法有一些變化。例如,在《康熙字典》中,混同的寫法為「渾如同」,而在《說文解字》中,混同的寫法為「混也同也」。
1. 他們對待所有學生都一視同仁,不會對有區别。
2. 在這個群體中,不同的人混同在一起,相互學習交流。
3. 他們的觀點混同在一起,很難分清誰是誰。
混同可以組成其他詞語,例如:
1. 混同一辭(hùn tóng yī cí):指語言中詞語的意思模糊不清,無法準确表達。
2. 混同虛詞(hùn tóng xū cí):指在語法中無法明确确定範疇或意思的詞語。
3. 混同成分(hùn tóng chéng fèn):指在一個整體中成分沒有明确劃分,混合在一起。
近義詞:混淆、混合、混雜
反義詞:區分、區别、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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