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ix up;confuse with]∶将本質上不同的人或事物同等看待
(2) [unite]∶統一
天地混同
(1).合一,統一。《漢書·地理志下》:“此混同天下,一之虖中和,然後王教成也。” 唐 郭子儀 《廣運舞》詩:“河海靜謐,車書混同。” 宋 司馬光 《論衙前劄子》:“今乃将一縣諸鄉,混同為一,選物力最高者差充衙前。” 清 趙翼 《夾馬營》詩:“封樁庫拟換 幽 薊 ,志豈一日忘混同。”
(2).混淆;等同。《後漢書·皇後紀論》:“賢愚優劣,混同一貫。” 唐 封演 《封氏聞見記·曆山》:“今東 齊 地名 歷城 ,與 舜 耕 歷山 其名相涉,故俗人混同。”《剪燈新話·愛卿傳》:“娘子平日聰明才慧,流輩不及。今雖死矣,豈可混同凡人,便絶音嚮。” 毛6*澤6*東 《反對自由主義》:“忘記了自己是一個共6*産6*黨員,把一個共6*産6*黨員混同于一個普通的老百姓。”
(3).江名。 黑龍江 彙合 松花江 後到 烏蘇裡江 口一段的别名。因 松花江 含沙較多,江水北黑南黃,經久始混,故名。 清 納蘭性德 《盛京》詩:“山連 長白 秀,江入 混同 清。” 清 楊賓 《納木窩稽》詩:“跋涉過 混同 ,所歷已奇峭。” 鄭觀應 《盛世危言·墾荒》:“ 混同江 東二千裡之地,徒以無人開墾,廣遠荒涼,置同甌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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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在漢語詞典中的詳細釋義如下:
指将不同事物混淆等同,忽視本質區别而視為一體。
例:将個人情感與工作職責混同,易導緻判斷失誤。
來源:《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商務印書館,2015年。
在法學中特指債權債務歸于同一人而緻使權利義務消滅的法律行為,屬"債的消滅"情形之一。
例:企業合并後,原債權債務主體混同,債務關系終止。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法律出版社,2017年。
需區别于近義詞:
來源:《漢語近義詞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2020年。
"混同"的核心語義是主觀消除差異、強行等同,既可用于日常語境描述認知偏差,亦是法律領域的專業術語。其權威性釋義需結合具體語境,尤需區分與"混淆""混合"的用法差異。
混同是法律術語,主要指債權與債務同歸于一人而導緻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以下是詳細解釋:
混同指債權和債務因某種原因(如繼承、企業合并等)歸屬于同一主體,導緻原有債的關系消滅。例如,企業合并時,合并前兩公司的債權債務因歸于同一主體而終止。
《民法典》第576條明确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債權債務終止,但損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企業甲欠企業乙貨款,後乙兼并甲,此時甲與乙的債權債務因混同而終止,無需繼續履行。
如需了解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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