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旧时官吏用骈体文写成的语带滑稽的判词。 宋 洪迈 《容斋随笔·唐书判》:“ 唐 人判语必駢儷,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世俗喜道琐屑遗事,参以滑稽,目为花判。” 宋 刘克庄 《送赵司理归永嘉》诗:“客谈花判健,民道李官清。”
(2).引申为判决。 元 石子章 《竹坞听琴》第三折:“你可甚端冕临三辅,调弦理万民,剗的点检他这姻缘簿,花判他这有情人。”
(3).犹评判。 清 蒲松龄 《聊斋志异·小谢》:“ 秋容 素不解读,涂鸦不可辨认,花判已,自顾不如 小谢 ,有惭色。” 何垠 注:“花判,如五花判事,犹言判其好丑也。”
花判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词汇,其核心含义指古代官员在审理案件时,以骈俪对仗、辞藻华丽的文学化语言写成的判词。这类判词不仅注重法律裁决的公正性,更强调文采与艺术性,常融入典故、比喻等修辞手法,使判决文书兼具实用性与观赏性。以下从词典释义与历史应用角度详细解析:
文学化的司法文书
“花判”特指古代判牍(判决文书)的一种独特形式。官员在裁断案件时,刻意追求语言的艺术性,采用四六骈文、诗词等文体撰写判词,使法律文书呈现出鲜明的文学色彩。其名称中的“花”即喻指文辞华美如花,与朴素直白的“素判”形成对比。
▸ 来源:《汉语大词典》(罗竹风主编,上海辞书出版社,1986)将“花判”释为“旧时官吏用骈体文写成的语带滑稽的判词”。
公案文学中的艺术加工
在宋元话本、明清小说(如《三言二拍》)中,“花判”常作为情节点缀出现。作者虚构官员对离奇案件的判决,借判词插科打诨或讽喻世态,强化故事的戏剧效果。此类判词虽非真实司法文书,却反映了民间对司法过程的文学想象。
▸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提及“花判”多见于古代公案文学。
唐宋科举与文人判词
唐代科举设“判科”,要求考生模拟官员撰写判词,文采优劣直接影响成绩。至宋代,文人官员更将判词视为展示才学的载体,如苏轼《东坡志林》所载幽默判例,推动了“花判”的流行。
▸ 来源: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中华书局,1997)分析科举判词对司法文书风格的影响。
司法实践与民众接受度
部分地方官通过“花判”降低法律文书的晦涩感,以通俗典故阐释法理(如用“梁鸿配孟光”喻婚姻和谐),增强判决的说服力。但过度追求辞藻也可能弱化法律严谨性,故清代多主张“判词贵在简明”。
▸ 来源: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探讨判词文学化与司法实践的张力。
▸ 案例来源:傅璇琮《唐五代文学编年史》(辽海出版社,1998)收录唐代文人拟判文集。
当代学者认为“花判”是中国古代法律与文学交叉互动的独特产物。其价值不仅在于文体创新,更折射出传统司法文化中“情、理、法”交融的理念,以及精英阶层通过文学手段参与社会治理的尝试。
▸ 来源:徐忠明《案例、故事与明清时期的司法文化》(法律出版社,2012)从法律史角度分析花判的文化意义。
权威参考文献原文链接:
“花判”是古代中国司法与文学结合的特殊文体,其含义可从以下角度解析:
一、核心定义 指古代官吏用骈体文写成的判词,特点是语言诙谐、形式工整。骈体文讲究对仗工整、辞藻华丽,与严肃的司法文书形成反差,故称“花判”。
二、历史演变
三、功能特征
四、现代关联 该文体反映了古代司法文书的艺术化倾向,今人可通过《白乐天集·甲乙判》等文献感受唐宋时期法律与文学交融的特色。
阿剌吉酒暗箭中人班见暴荒贲门变灭粃谬壁牙成仁取义俦辈出牧窜益翠幄盗乱登擢调蹇蝶影短袜幡然改途飞菟風席福严紫高宴灌夫骂坐皇驳餬口蛟女绢拘方晾墒鳞波六章霾晦梅桃子免开尊口挠扰哪样判行朴心屏障怯怜户清都绛阙螓首气识全转曲神人头山樵水圆酸心肃服托志苇輤违心之言问课武城禽勿吉无运智象篦乡调相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