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指不合时宜的法度。 唐 元结 《时议下篇》:“若天子能追行已言之令,必行将来之法,且免天下无端杂徭,且除天下随时弊法……然后推仁信威令,与之不惑,此帝王常道。” 宋 王安石 《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在位者得其才矣,然后稍视时势之可否,而因人情之患苦,变更天下之弊法,以趋先王之意,甚易也。” 宋 陆九渊 《荆国王文公祠堂记》:“扫俗学之凡陋,振弊法之因循。”
根据《汉语大词典》及《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体系,"弊法"属于古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为存在缺陷的律令规章或治理手段。该词由"弊"(弊端)与"法"(法令)两个语素构成,指代实际施行中产生负面效果的政策法规,常见于古代司法文书与政论典籍。
在司法实践层面,《宋史·刑法志》记载过"更定弊法"的制度改革(中华书局2004年版),特指修订存在漏洞的刑罚条例。现代法律文献中,该词多用于历史研究领域,如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分析宋代司法体系时,将"弊法"定义为"因时局变迁而失效的旧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版)。需注意该词已不作为现代司法术语使用。
“弊法”是一个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不合时宜的法度,即因时代变迁或实际情况变化而不再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规定。以下是具体分析:
总结来看,“弊法”是古代政治改革语境中的高频词,强调制度应随时代发展而调整,避免僵化。需注意其与现代“法律漏洞”的区别:前者侧重整体过时,后者多指具体条文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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